东凌国际: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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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20-014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1月17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环汇商业广场南塔19层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柏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4,027,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903,272股的49.4154%。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903,272股的0.0022%;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374,010,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903,272股的49.4132%。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共审议三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027,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0000%;弃权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027,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0000%;弃权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027,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0000%;弃权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翊、廖颖华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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