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虎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虎军,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刘虎军作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6月26日,刘虎军及其一致行动人熊瑾玉通过联建光电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刘虎军和熊瑾玉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593.75万股联建光电股份,占联建光电总股本的1%。2019年7月9日至7月12日期间,刘虎军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联建光电股份770.1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593.75万股,集中竞价买入股份176.35万股。刘虎军减持上述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非公开发行股份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十五个交易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593.75万股,占联建光电总股本的1%,涉及金额2,394.43万元。
刘虎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刘虎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虎军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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