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
根据公司运营实际,拟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一是扩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二是结合甲供材业务实际,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增项,经与工商部门沟通,建议增加“销售通用设备、五金、家具、装饰材料”的内容。三是修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条款。具体修改情况见下表(带下划线部分为本次修改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
秘书。 秘书、总工程师等。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是: 围是:
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铜冶炼及压延 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铜冶炼及压延
加工、销售;烧结矿、焦炭、化工产品制造、 加工、销售;烧结矿、焦炭、化工产品制造、
销售;高炉余压发电及煤气生产、销售;工 销售;高炉余压发电及煤气生产、销售;工
业生产废异物加工、销售;销售金属材料、 业生产废异物加工、销售;销售金属材料、
焦炭、化工产品、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焦炭、化工产品、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
设备租赁(汽车除外);仓储服务;技术开发、 通用设备、五金、家具、装饰材料;设备租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赁(汽车除外);仓储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投资及投资管理。 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投
资及投资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定人数或公司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董事会人数的2/3时;
的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的1/3时;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1/2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六)1/2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书面要求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
公司不能在本章程第五十五条及五十 书面要求日计算。
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不能在本章程第五十五条及五十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修订后的《章程》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9年12月修订)。
特此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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