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关联交易公告[一]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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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19-07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保险”)签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为华夏保险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关销售服务费用。《框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拟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总额上限为人民币5亿元。
    
    ●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回避表决。
    
    ● 关联交易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 关联交易的理由
    
    为了积极适应零售市场变化,拓宽个人客户产品供应范围,同时与华夏保险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公司零售业务中间业务收入规模。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审议程序
    
    本公司关联交易遵守《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为华夏保险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关销售服务费用。《框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拟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总额上限为人民币5亿元。累计计算华夏保险及其一致行动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获批关联交易金额后,合计关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权益的3.46%,占本公司上季度末未经审计资本净额的2.31%。本笔业务须由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2019年11月26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9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9年11月27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关于本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宏伟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本公司副董事长张宏伟先生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截至2018年末,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00%。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9日和2018年12月27日与华夏保险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本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华夏保险为本公司关联方。
    
    华夏保险:成立日期为2006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53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8791698440W;法定代表人为李飞;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无最终受益人;一致行动人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经审计财务报表,资产为5,101.70亿元,负债为4,933.28亿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1,885.80亿元,净利润28.79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预计签署日期  本公司将适时与华夏保险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生效日期  2020年1月1日
         订约方  本公司及华夏保险
         期限
    
    
    《框架协议》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追溯至2020年1月1日,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若双方同意并得到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同意及\或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视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定),《框架协议》之有效期可以延长。
    
    服务范围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公司为华夏保险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关销售服务费用。
    
    定价原则
    
    按公平基准磋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计算,并按以下原则厘定:(1)依照中国政府的指定价;或(2)倘并无中国政府指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依照政府指导价;或(3)倘并无中国政府指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依照各方按公平磋商基准议定的市场价。服务费率将不逊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向独立第三方提供者。《框架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将按非独家基准进行。支付条款基本按照上述定价原则进行,尽管如此,本公司将向其他同类型产品提供商寻求报价,或参考与独立第三方就同类型的产品及服务进行的若干其他同期交易条款,以确定华夏保险提供的价格及条款是否属公平合理及与该等由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相近。
    
    费用支付
    
    服务费用将以现金转账方式于期末支付,或由双方议定的其他方式及按照本公司与华夏保险不时订立的实施协议所订明的协定时间及方式支付。
    
    《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一律依法订立实施协议,规范运作,并使其符合本公司上市地的有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交易总额
    
    根据前述定价原则,《框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拟定年度上限为: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一年服务费用总额上限为:人民币5亿元。
    
    另外,本公司接受华夏保险提供的保险产品需经本公司零售财富管理业务评审委员会讨论、评估,最终以投票方式(需全票通过)确定。此外,核定代销产品销售额度时需经本公司零售财富管理业务评审委员会讨论、评估确定,同时需要参考华夏保险的评级及在全国保险公司内排名以及保险产品预计发售规模等要素。
    
     以往交易金额及  2018年1月1日    2019年1月1日    2020年1月1日
     预计的交易限    至2018年12月    至2019年12月    至2020年12月
     额:(人民币百  31日            31日            31日(预计)
     万元)
     服务费用        0               17.59            500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华夏保险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田溯宁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以及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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