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203号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固定资产受限情况
2018年12月17日,你公司与浦发银行空港支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相关《抵押合同》,将公司8台盾构机进行抵押,贷款金额为2.4亿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84%和8.74%。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固定资产受限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16年11和2017年10月,你公司与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租赁成本分别为1,900万元和2,990万元,协议中约定保证人为你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宏舫于2016年11月向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你公司上述担保进行再担保,其配偶承担共同担保责任。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
三、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未事先经过内部审计程序
你公司审计部门未对2018年年度业绩快报进行内部审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2.7条、第10.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2.7条、第10.2.3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27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