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环药业: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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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513             证券简称:联环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2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8 号)核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联环药业”、“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208,846 股,发行价格 26.00 元/股,共募集资金 317,429,996.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14,001,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303,428,996.00 元。上述资
金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到账,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了天衡验字(2015)00029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
理。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2020 年 1
月 13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
资子公司扬州制药有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为进一
步优化公司管理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扬
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制药”)。吸收合并完成后,公司存续经营,
扬州制药的独立法人资格将依法启动注销程序,其所有资产、股权、债权债务、
人员、业务及其他权利与义务将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于 2015 年完成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的“年产 20000kg 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建设项目”实施
主体将由扬州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该项目的资金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
其他计划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2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联
环药业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扬州制药有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53。



       三、变更实施主体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
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
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截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1                                       403540100100060358    39,061,239.47
       有限公司         公司扬州城中支行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存放和使用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的资金,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承诺若存在存单存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
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江、姜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同时,甲方应及时与其他具备资格的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保证募集资金的专
款专用。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规定而给其他方造
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
争议各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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