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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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0097号
致: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和平”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孔舒韫律师参加东信和平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信和平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信和平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要求,东信和平董事会决定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0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关于延期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资金投入计划的议案》;
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中路8号公司会议室。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和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12 日上午 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0年2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2 人,代表股份198,559,9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47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198,509,5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46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5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13%。
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资金投入计划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98,514,70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45,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同意465,442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1.1484%;反对45,2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16%;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98,514,70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45,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同意465,442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1.1484%;反对45,2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16%;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98,514,70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45,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同意465,442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1.1484%;反对45,2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16%;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TCYJS2020H0097号《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孔舒韫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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