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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科技—预约批露详细概况
公司名称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披露日期2018-06-29
是否核准通过通过 证监会核准/否决日2020-11-26
拟发行股数(万股) 6500.00 项目拟募集资金(万元)168086.40
拟发行老股股数(万股) 拟发行新股股数(万股) 6500.00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种类A股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定价方式具体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根据询价价格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法定代表人张剑
公司注册资本(元)338,660,000 成立日期1999-09-27
主营业务 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简介 1、1999 年 9 月,有限公司设立1999 年 8 月 31 日,张剑、乔保刚签署《天津市泰美车业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 50.00 万元设立天津市泰美车业有限公司,其中张剑、乔保刚各出 25.00 万元。 1999 年 9 月 20 日,天津津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津门内验字(1999)第 248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1999 年 9 月 20 日,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缴纳的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1999 年 9 月 27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有限公司颁发了注册号为“120110200238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03 年 10 月,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及第一次增资2003 年 10 月 8 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5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50.00 万元,其中张剑认缴 425.00 万元,乔保刚认缴 25.00 万元,增资价格为每 1 元注册资本作价 1 元。同时,公司名称由“天津市泰美车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泰美车业有限公司”。 2003 年 10 月 16 日,天津凤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津凤城验内(2003)401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03 年 10 月 16 日,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450.00 万元。 2003 年 10 月 29 日,有限公司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004 年 5 月,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2004 年 5 月 18 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张剑分别与其姐夫张彦峰、胞妹张茹签订《转股协议》,同时乔保刚与张茹签订《转股协议》,张剑、乔保刚将各自持有的有限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相应受让方。 上述股权转让中,张剑转让股权系因其原先从事自行车业务,希望开拓电动自行车业务,故引入张彦峰和张茹作为股东共同发展电动自行车业务,乔保刚转让股权系因个人投资需求,转让价格系以注册资本为定价依据,每 1 元注册资本作价 1 元。 4、2005 年 8 月,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2005 年 8 月 16 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张彦峰与张剑、沙云澍和张金英签订《转股协议》,同时张茹与张金英、赵自强、李国宏和史树武签订《转股协议》,张彦峰和张茹将各自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相应受让方。 上述股权转让中,张彦峰和张茹转让股权系因个人职业发展,受让方系张剑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引入的具有行业经验的外部人才,转让价格系以注册资本为定价依据,每 1 元注册资本作价 1 元。 5、2008 年 5 月,有限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及第二次增资2008 年 5 月 1 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李国宏分别与张剑、李世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赵自强与张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史树武分别与彭伟和李世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沙云澍与段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金英分别与乔保刚、刘建欣、张茹和韩建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国宏、赵自强、史树武、沙云澍、张金英将各自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相应受让方。 上述股权转让中,李国宏、赵自强、史树武、沙云澍、张金英转让股权系因公司发展情况不及预期,受让方中除张茹系张剑之胞妹,段华系张剑之妻子外,其余均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价格系以注册资本为定价依据,每 1元注册资本作价 1 元。 2008 年 5 月 1 日,经有限公司同次股东会审议,同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0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5,000.00 万元人民币,新增注册资金 4,500.00 万元分别由股东张剑以货币出资 2,520.00 万元,段华以货币出资 900.00 万元,乔保刚以货币出资 225.00 万元,刘建欣以货币出资 225.00 万元,张茹以货币出资 225.00万元,韩建华以货币出资 225.00 万元,李世爽以货币出资 90.00 万元,彭伟以货币出资 90.00 万元,增资价格为每 1 元注册资本作价 1 元。 2008 年 5 月 16 日,天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津北内验字 II(2008)第 068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08 年 5 月 15 日,有限公司已收到各股东以货币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4,500.00 万元。 6、2009 年 6 月,有限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2009 年 6 月 18 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段华、张茹、乔保刚分别与张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建欣、韩建华分别与余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段华、张茹、乔保刚、刘建欣、韩建华将各自持有的有限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相应受让方。 上述股权转让中,段华转让股权系因家庭内部安排,张茹系因个人职业发展,其余转让方系因个人资金需求,受让方余林系公司为促进业务发展引进的外部人才。除段华与张剑系夫妻关系故其二人股权转让为零对价以外,其他股东之间的转让价格系以注册资本为定价依据,每 1 元注册资本作价 1 元。 7、2009 年 9 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09 年 7 月 31 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订《天津爱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一致同意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津爱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 8 月 26 日,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同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届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了职工监事。同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分别选举产生了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2009 年 8 月 28 日,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天津爱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9 年 8 月 29 日,天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津北内验字 II(2009)第0216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爱玛科技已收到全体发起人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5,000.00 万元人民币,溢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09 年 9 月 15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变更进行了核准,并换发了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20223000003086”。 8、2011 年 2 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2011 年 1 月 24 日,经股份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00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5,000.00 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分别由原股东和新进股东顾新剑、徐孟君认购。本次增资价格为每股 1 元。 2011 年 2 月 15 日,天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津北内验字(2011)第 082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1 年 2 月 14 日,股份公司已收到各出资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0,000.00 万元。 9、2011 年 3 月,股份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2011 年 3 月 6 日,经股份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乔保刚、韩建华、刘建欣分别与张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爱玛科技 2.00%的股份(300.00 万股)分别以人民币 3,732,113.23 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剑;彭伟、李世爽分别与张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爱玛科技 1.00%股份(150.00 万股)分别以人民币 1,866,056.62 元转让给张剑。 10、2012 年 5 月,股份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2012 年 5 月 16 日,经爱玛科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徐孟君与张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爱玛科技 1.00%的股份共计 150.00万股以每股 1.40 元转让给张剑。 上述股权转让中,徐孟君转让股权系因个人职业发展,乔保刚转让股权系因家庭资金需求,转让价格系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11、2013 年 5 月,股份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2013 年 3 月 26 日,经股份公司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顾新剑与张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 3.00%的股份共计 450.00万股转让给张剑,本次股权转让每股定价为 2.00 元。 上述股权转让中,顾新剑转让股权系因家庭资金需求,转让价格系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参考,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12、2013 年 9 月,股份公司更名为“爱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9 月 13 日,股份公司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同意股份公司更名为“爱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17 日,股份公司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编号为“(国)名称变核(内)字[2013]第 1523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3、2014 年 3 月,股份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2014 年 3 月 27 日,经股份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余林与张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 2.00%的股份共计 300.00万股转让给张剑;乔保刚与张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1.00%股份共计 150.00 万股转让给张剑,本次股权转让每股定价为 2.00 元。 14、2015 年 4 月,股份公司第五次股权转让2015 年 4 月 1 日,经股份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余林与张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 2.00%的股份共计 300.00 万股转让给张剑,本次股权转让每股定价为 2.00 元。 上述股权转让中,余林转让股权系因个人职业发展,转让价格系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参考,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15、2015 年 10 月,股份公司更名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10 月 19 日,股份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股份公司更名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日,股份公司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编号为“(国)名称变核(内)字[2015]第 3193 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6、2017 年 10 月,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2017 年 10 月 31 日,经股份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5,00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6,126.6668 万元,本次增资款共计 33,800.00 万元,其中 1,126.6668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32,673.333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新增注册资本 1,126.6668 万元由中信投资、金石智娱、金石灏沣、三峡金石认购,本次增资价格为每股 30.00 元。 17、2017 年 11 月,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7 年 11 月 28 日,股份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161,266,668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1 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共转增股本177,393,335 股。本次转增股本完成后,总股本变更为 338,660,003 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338,660,003.00 元。 2017 年 12 月 6 日,股份公司完成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8、2017 年 12 月,股份公司第六次股权转让2017 年 12 月 14 日,股份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由长兴鼎爱受让控股股东张剑持有的公司股份。2017 年 12 月 25 日,张剑与长兴鼎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剑向长兴鼎爱转让 16,933,000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5.91 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长兴鼎爱持有股份公司 5.00%的股份。2017年 12 月 27 日,股份公司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近三年财务指标
202120202019
流动比率(倍)0.670.540.80
速动比率(倍)0.570.470.71
资产负债率(%)62.8372.3073.89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77.9084.2257.86
存货周转率(次)21.0722.0221.5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万元)209418.70115458.00141366.10
净资产收益率(%)17.4625.6729.42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6.2122.0228.75
基本每股收益(元)1.791.771.54
每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661.5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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