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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提问 2026-04-22 08:19:36

    来源:互动易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贵司《风险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审计部是公司风险管理机构。 既当“运动员”(管理风险)又当“裁判员”(监督风险),是否违反了内部审计最基本的独立性原则、以及“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审计部门是否不应作为风险管理机构?

    答测绘股份:2026-04-23 17:17:30

    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公司审计部作为独立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公司实际运作中,公司审计部负责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和对具体风险控制活动的检查,并不负责具体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不存在违反独立性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情形。感谢您的关注,谢谢!

    标签

    审计独立性
    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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