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者提问 2025-05-14 11:15:00

    来源:e互动

    公司“通过判断子公司龙翼投资在销售业务中的身份,部分收入确认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净额法核算”是错误的。一、龙翼投资参与竞标获得订单后,就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责任,同时还承担了转让商品之后的风险,其身份不是代理人,不能按净额法核算;二、龙翼投资通过招标选定第三方供货商,然后安排第三方代表自己向客户供货,符合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应按总额确认收入。

    龙江交通:2025-05-19 14:59:24

    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代理人”。龙翼投资采用净额法核算的业务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因此身份为代理人,核算方式符合准则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代理人”。龙翼投资采用净额法核算的业务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因此身份为代理人,核算方式符合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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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核算争议
    会计准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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