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管权力适度支持投资者获得民事损害救济)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监管层正在加速推进构建一整套符合证券期货市场特殊性的体系化制度规则,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权益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多项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法律制度规则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
专家认为,监管权力应适度支持投资者获得民事损害救济。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需要监管权力的适度介入,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理念。监管权力支持投资者获得民事损害救济,是在法律框架内的介入,是有限度的、必要的介入,并非完全替代性的救济,必须体系化地构建出一整套符合资本市场特殊性的制度规则。
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体系
不断完善
各国资本市场普遍重视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机制建设。“我国资本市场在近三十年发展历程中,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从无到有,从一般的民事侵权保护到逐步形成特殊、系统化的制度安排。”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表示,这方面最为重要的立法成果是现行《证券法》系统规定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2003年针对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出台的专门司法解释,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的重大制度创新,为人民法院审理复杂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提供重要制度遵循。以上述法律制度为基础,人民法院站到了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最前线,开始了令人尊敬的审理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实践探索。15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投资者民事赔偿案件,大量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
黄炜强调,证监会积极回应实践需要和投资者呼声,在立法、司法机关的指导和支持下,近年来创新推出了行政和解、诉调对接、先行赔付、公益机构支持诉讼等多种新型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实践中成功办理了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先行赔付案件和“匹凸匹”等10余起投服机构支持诉讼案件,形成了积极、正面的示范意义。
其中,关于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自2010年起,证监会就积极配合最高法院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组织专门课题研究,在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形成司法解释的条文草案并反复修改。2018年,证监会方面根据此前与最高法院的沟通讨论情况,形成了新的条文建议稿。
协调行政首判权
与司法终判权成重点
黄炜认为,要实现好对投资者的个体保护,仅仅依靠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存在着一系列特殊的难题,市场各方有关的讨论非常深入。一是如何解决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带来的诉讼方式问题;二是如何解决中小投资者主张赔偿的专业能力不足问题;三是如何解决证券违法多元主体的责任分配问题;四是如何解决及时稳定市场预期需要的民事赔偿实现时效问题;五是如何定位和明确行政监管支持投资者获得救济的职责和方式问题。(下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