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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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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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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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
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
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
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38 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园 1 幢 E 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俞锋先生主持。
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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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
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 543,242,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79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230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568,194,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96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227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24,951,3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7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
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
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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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
《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
司章程》
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
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66,725,4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15%;反对 1,306,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82,54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132%;反对 1,306,62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67%;弃权 162,2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501%。
表决结果:同意 566,626,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41%;反对 1,49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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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383,50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163%;反对 1,492,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96%;弃权 75,8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4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议案 1 为普
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
单独计票。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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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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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胡 洁
郑宇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