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25-056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的交
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0 人,代表股份 568,194,31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9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43,242,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97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7 人,代表股份 24,951,3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617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7 人,代表股份 24,951,38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7 人,代表股份 24,951,3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171%。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66,725,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15%;
反对 1,306,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0%;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82,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5.2367%;弃权 162,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01%。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 566,626,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41%;
反对 1,49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83,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5.9796%;弃权 75,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
,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1%。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胡洁、郑宇呈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