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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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
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
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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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偏离,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
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
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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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一)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二)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董事会秘
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
行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
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
决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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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若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或董事涉嫌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该工作人员或董事应回避。
第十六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
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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