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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磐泰LOF: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2-0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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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9 日证监
许可[2016]2290 号文准予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转
型条款及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刊登的《关于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触发转型条款并确定转型的公告》,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自 2018 年 7 月 17 日起正式转型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
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
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
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
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
造成影响。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
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编制日为2022年1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更新事项:增聘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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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自 2018 年 7 月 17 日起,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转为“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生效、定期运作等转型前相关内容适用于“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其余适用于“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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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告书》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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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业务的场所。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任公司。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
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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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式。
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当日)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
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如
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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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份额的行为。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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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的过程。
有人服务的费用。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及其更新。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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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Northleaf Capital Partners 董事、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
理学院院长顾问委员会委员等。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资。
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
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
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信证券
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B角(主持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责
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上
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会计
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
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
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
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最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
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治
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负
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
险主管。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 国 证 券 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基金经
理等。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
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 经 杂 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
(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法律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人等。
  张城源先生,硕士。2009 年 7 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期间)
                                       、华夏磐晟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31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期间)、华夏 3 年
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21
年 8 月 2 日期间)
           、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年 7 月 17 日起任职)、华夏磐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华夏磐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
任职)
  、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 26 日起任职)、
华夏新锦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22 日起任职)。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毛颖女士,硕士。曾任西南证券研究员等。2003 年 8 月加入原中信基金,曾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2018 年 7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 月 14 日期间),华夏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期间)、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期间)
                                               、华夏新锦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期间)、华夏新锦
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期间)、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
期间)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期间)、华夏鼎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期间)、华夏稳定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 月 14 日期间)
                                                  、华夏恒
融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9 年 5 月 7 日期间)、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 8 日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期间)
等,现任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0 日起任职)
                                             、华
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0 日起任职)。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历任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
间,张城源先生任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期间,毛颖女士任基金
经理。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煜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朱熠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黄文倩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周克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
应调整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
                                          )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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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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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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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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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1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8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 海 证 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80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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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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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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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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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ic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6637271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高天、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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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赵扬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5858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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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田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9)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1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1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网址:http://8.jrj.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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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1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李娟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1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天海二路 33 号腾讯海滨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0755-86013388 转 80618
 联系人:谭广锋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1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1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周天雪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1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电话:1820571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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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韩爱斌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黄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2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2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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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 53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曹怡晨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2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24)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2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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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马浩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2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苏宁总部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27)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2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757
传真:021-6081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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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2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马鹏程
网址:www.chtwm.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3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3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806
传真:010-58170910
联系人:蒋煜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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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3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3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电话:021-80134149
传真:021-80133413
联系人:秦琼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3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1801737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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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网址:https://www.w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3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37)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3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35385521*210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蓝杰
网址:www.jiyu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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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3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4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4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曾瑶敏
网址:www.fuji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4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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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4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4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4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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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孙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4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18911869618
联系人:陈龙鑫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47)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李娜
网址:www.cmiwm.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4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袁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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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600-5952
传真:021-33830351
联系人:黎静
网址:www.qiangungu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50)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邵玉磊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5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5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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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5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黄博铭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5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5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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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颖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5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5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6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66336146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陈姗姗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5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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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6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6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余洁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6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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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6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6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6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7663104
传真:023-6378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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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魏馨怡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66)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网址:www.wlzq.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6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3861683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陈玉辉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6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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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7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电话:010-83252185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付婷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7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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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曹宏
电话:0755-83530715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梁浩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7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郁疆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7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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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7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7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张瑾
网址:www.s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78)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田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7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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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8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8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8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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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916661875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王阳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8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范超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8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8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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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8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8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8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1517001217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8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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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58124967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9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梁丽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9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9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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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单晶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9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9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9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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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9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468-8888(全国)
(9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98)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徐璐
网址:www.shhx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9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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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656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虞佳彦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10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联系人:胡芷境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10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10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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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网址:http://www.yk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10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姜志伟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10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0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10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邱震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10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庄丽珍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10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燕波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10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110)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842783
联系人:王少峰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882
(11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郝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11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10-88321717、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113)联 储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联系人:丁倩云
网址:www.lc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11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卢亚博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bx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11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电话:010-63631536
传真:010-66222276
联系人:柳亚卿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交易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
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10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6]2290 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6年12月20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当某次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规模不足5亿元时,基金管
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本基金转为“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16日(含)本基金进入首个申赎开
放期,截至2018年7月16日日终,本基金触发上述转型条款,并已于2018年7月17日转为“华
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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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A 类基金份额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交易代码:160323)
  二、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务。
  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申请本基金某类
或多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见届时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
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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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7)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
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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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755-82031949
  (8)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9)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0)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1)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2)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1
  (13)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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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目前,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通
过场外申购赎回。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等其他条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本基金封闭期长度为 18 个月,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当日)或每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含当日)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
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如月度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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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基金转型后,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参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进行调整。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回。
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进行,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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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费)。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
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
全部赎回;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赎回时,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场外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
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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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前公告。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2)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①场外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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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
持有满 30 天不满 9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
回时份额持有满 90 天不满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180 天(含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②场内份额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7 天的,收取 1.5%的赎回费,持有满 7 天以上(含 7
天)的,赎回费为 0.5%,场内份额赎回费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规定。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收取的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
要求对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进行适当费率优惠。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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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场外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
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0%                  0.8%                0.6%
   前端申购费(c=a*b/(1+b))      9.90               7,936.51           11,928.43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0                 1.2300             1.2300
   场外申购份额(e=(a-c)/d)     804.96             806,555.68        1,616,318.35
  若该投资者场外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c)                       1.2300
          场外申购份额(d=(a-b)/c)               4,064,227.64
  例: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场内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
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0%                  0.8%           0.6%
   前端申购费(c=a*b/(1+b))              9.90          7,936.51         11,928.43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0               1.2300          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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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份额(e=(a-c)/d)                    804.96       806,555.68   1,616,318.35
        场内申购份额(f)                         804           806,555     1,616,318
   退还申购资金(g=(e-f)*d)                      1.18             0.84           0.43
  若该投资者场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c)                         1.2300
                  申购份额(d=(a-b)/c)                4,064,227.64
                  场内申购份额(e)                        4,064,227
                  申购资金零头(f)                             0.79
  例:假定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50元,投资者场外申购金额为5,000,000.00元,
则申购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000,000.00/1.2050=4,149,377.59份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0份场外份额,持有期限半年,该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限 7 天,该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 元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值。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
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可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都按照上述“(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一并办理。
  当发生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转型后,本基金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七)基
金转型后的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的基金份额净值。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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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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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品(包括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封闭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本基金转型后,投资范围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相关约定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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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
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可通过直接参与定增项目以获得稳健收益,还可通过在定增项目周期内适时参与
与定增事件相关股票投资提高收益,并辅以基本面选股的股票投资策略。
  (1)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通过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
司进行基本面分析,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
情况、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积极参与风险相对较低的一年期定向增发项目。在定向增发股
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
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2)与定向增发事件相关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积极利用量化分析模式,深入、细致分析受益于事件驱动的标的股票,在充分评
估风险和收益特征的情况下,审慎选择事件性投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增发预案发布、股东
大会通过定向增发决议、证监会核准发行等,力求获得稳健超额收益。
  (3)基本面选股投资策略
  基金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个股进行重点投资。定性分析主要从公
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治理结构
等方面进行分析。定量分析主要从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估
值水平等方面进行分析。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
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
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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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
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
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投资。通
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股票期权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股票期
权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
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
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2)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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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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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期内,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如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则不受上述投资限制。
  (2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本基金指处于开放期内)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5)本基金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12)
          、(25)、(2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遵循变更后的规定。
  本基金转型后,投资组合限制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相关约定进行调整。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
应调整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70%。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 300 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沪深
深 300 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本基金的基准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属于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规定。
  (八)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其中:股票                    146,779,462.77            23.61
      其中:债券                    409,942,034.40            65.95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1,209,735.00                 0.25
 B   采矿业                                 7,381,574.00                 1.50
 C   制造业                                90,447,960.54                18.4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491,195.68                 0.71
 E   建筑业                                 2,095,722.00                 0.43
 F   批发和零售业                              3,665,981.91                 0.7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28,276.00                 0.3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52,925.10                 1.33
 J   金融业                                10,342,592.00                 2.10
 K   房地产业                                3,878,310.00                 0.7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420,656.00                 0.9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63,041.54                 0.2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153,425.00                 0.8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248,068.00                 1.27
 S   综合                                                -                    -
     合计                                146,779,462.77                29.87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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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8,944,684.40        9.96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MTN006
                        MTN005A
                       MTN002A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MTN02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
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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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华夏磐泰混合(LOF)A:
                     净值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增长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①                        准差④
                    -3.66%     0.38%        -2.36%       0.44%       -1.30%   -0.06%
                    -0.28%     0.53%        -0.24%       0.48%       -0.04%   0.05%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自 2018 年 7 月 17 日起,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华
  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原华夏磐泰定开混合(LOF)
                   :
                     净值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增长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①                        准差④
                    -1.78%     0.37%        -2.05%   0.36%   0.27%    0.01%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期货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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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期权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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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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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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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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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估值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仅能为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能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转为普通
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具体参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的约定。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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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
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相关账户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0)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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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七)申购费与赎回费”与“(八)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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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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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的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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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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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
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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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的转型
  (一)基金转型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当某次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规模不足 5 亿元时,基金
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本基金转为“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自 2018 年 7 月 17 日起正式转型为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二)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夏磐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同时,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开放申购与赎回以及基金收益分
配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三)基金转型后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四)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本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货币市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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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如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则不受
上述投资限制。
  (2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12)、
              (25)、
                  (2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遵循变更后的规定。
     (五)基金转型后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转型后,收益分配遵循下列原则:
     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
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能为现金分红,具体
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六)基金转型后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已自 2018 年 7 月 17 日起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自 2021 年 11 月 3 日起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转型后的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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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
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
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募说明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
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
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②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③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
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
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
临下降的风险。
  ③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
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④利差风险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⑤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
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
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⑥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
购买力下降。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
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将严格控制投资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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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
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
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摆动定价;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
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及“第二十部分 基
金的转型”,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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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
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袋账户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办理,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和资金安排。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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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在实际投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
他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
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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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
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担投资风险。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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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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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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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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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本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本基金转为“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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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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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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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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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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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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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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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
照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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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托管协议》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时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本:2.38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100 年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
            (二)基金销售;
                   (三)资产管理;
                          (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转型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之前,投资限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②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⑤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⑦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⑧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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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⑨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⑩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
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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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如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则不受上述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单一流通受限证券的公允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投资全部流
通受限证券的公允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本基金指处于开放期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本基金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转型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限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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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⑤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⑦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⑧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⑨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⑩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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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
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如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则不受上述投资
限制。
  ?基金投资单一流通受限证券的公允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基金投资全部流
通受限证券的公允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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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遵循变更后的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的约
定。
  除第②、?、?、?项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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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
应调整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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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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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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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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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于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照普通程序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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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
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
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
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
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二)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
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三)呼叫中心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
份额净值、场外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
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四)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
                    ,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点
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
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2年1月2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的公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七、备查文件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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