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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双盈: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2-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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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08】817 号文)准予募集。2020 年 1 月 13 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治稳健双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本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自 2020 年 1 月 13 日起,根据《关
于修改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修订而成的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较低收益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其他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
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
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
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
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
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
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
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基金经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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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业务规则》: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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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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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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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单宇
  设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371155
  联系人: 赵正中
  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1.25%;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8.7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单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
理,吉林省宝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长,东北证券副总裁、副总裁兼合规总监,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东北证券党委副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克磊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
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 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营销策划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业务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新闻
发言人,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纪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营部业
务员、研发部经理、深圳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亚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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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董事长、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吉林森工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巍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1996 年起加入吉林省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历任项目经理、信托业务部副总经理、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现任吉
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兼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天治北部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武雷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北京市政府对外服务办公室公务员、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君合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王万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股份制工作处,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历任吉林证监局上市发行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处处长,现任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
监,并获聘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周鹏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先后于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
事务所、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宽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和资深律师,2012
年担任中国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6 年担任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
限公司风险总监兼法律顾问,现为上海耀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英国特许会计
师公会准会员。
  侯丹宇女士: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现任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公司党支部委员、公司工会主席。
  牛葵女士:监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在吉林省信托有限公司星火项
目部、证券部、计划财务部、投行部、信托资产管理部工作,现任吉林省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监察审计部总经理。
  米巍先生:监事,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08 年起加入中国吉林森林工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吉林新合木业、金桥地板集团及吉林森工集团总部工
作,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
  赵正中先生:职工监事,本科学历, 1998 年起就职于中国纺织大学,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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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起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张健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03 年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综合管理部行政主管、副总监、总监,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公司工会
委员。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
责人、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闫译文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职称。1996
年至 2009 年在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团总支书记、自营业务
部副经理、经理、证券部经理、市场研发部经理,2009 年 6 月起加入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王洋女士: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经验 14 年,2007 年
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任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4 年 9 月 4 日起
任天治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7 日起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 20 日起任天治稳健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许家涵先生:经济学、文学双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经验 17
年。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资金部职员,2007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交易部总监助理、交易部副总监、交易部总
监,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投资总监,2015 年 6 月 2 日起任天治核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 28 日起任天治低碳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 23 日起任天治财富增长证券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18 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8 年 11 月 5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0 年 5
月 18 日,贺云先生任基金经理;2010 年 4 月 14 日至 2015 年 2 月 17 日,秦娟
女士任基金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克磊先生,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许家
涵先生,研究总监尹维国先生,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王洋女士,量化投
资部总监 TIAN HUAN 先生。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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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其他法律行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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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
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
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
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
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
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
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监
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
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
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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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
部分:
  (1)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主
要职能是: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控
制公司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
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事会批
准;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检查评估公
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
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将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
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
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
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
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
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个员工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
第一层监控防线;部门内各子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
层监控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实施对公司各类
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
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
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
工作,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组织架构,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
及的投资、研究、交易、投资表现评估、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
规范、程序和职责等。
  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交易部和研究
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
员等。
  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包括《投资手册》、
                      《交易手册》、
                            《研究手册》等,
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
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和制度,做好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
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
财产完全分开,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独立核算,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主张权利,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
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
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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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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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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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
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
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
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21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606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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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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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单宇
 电话:021-60374900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洪韦芸、韩涵
 客服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E 天网”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etrading/etrading.jsp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秦一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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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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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spdb.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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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87569188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czbank/
 (10)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孟明
 电 话:0431-84992680
 传 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
 网址:www.jlbank.com.cn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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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66338888
 联系人:马梦洁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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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gf.com.cn
 (1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591-38507679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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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1)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秦雨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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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0755-82400826
 联系人: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23)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高振营
 联系人: 江恩前
 服务电话:95351
 传   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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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www.jyzq.com.cn
 (2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罗钦城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862
 联系人:甘蕾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2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电话:0551-2272101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9)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999-8751
 联系人:吴军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3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67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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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3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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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肖林
 电话:010-63080100
 传真:010-63080144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3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95521 / 4008888666
 (3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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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1-50531281
 传真: 021-83387254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先拨 059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4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基金业务联系人: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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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4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基金业务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4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亚南
 电话:010-88321875
 传真:010-8832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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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王婧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46)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丹华
  电话:024-2328 0839
  传真:024-2284 2073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公司网址:www.iztzq.com
  (4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电   话: 029-8721147
  联系人: 王晶
  电   话: 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4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 029-6891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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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4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高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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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党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邱佳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21-20835885
 联系人:陈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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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何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0 766 123
 网址:www.fund123.cn
 (56)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 4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5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9158135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曹金宝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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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吴志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1)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胡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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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6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李珍珍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105885
 网址:http://www.10jqka.com.cn/
 (6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 www.lufunds.com/
 (6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居晓菲
 电   话: 021-65370077
 传   真: 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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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   话: 021-52822063
 传   真: 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6)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0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桂平路 391 号新漕河泾国际商务中心 A 座 5 楼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 徐海峥
 电   话: 021-64389188
 传   真: 021-64389188-102
 客服电话:4007676298
 网址: www.youyufund.com
 (6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张喆
 电   话: 010-56075718
 传   真: 010-677667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68)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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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79 号 14 楼 C 座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电话:021-68670358
 联系人:洪思夷
 客户服务电话:4006-889-967
 网址:www.jp-fund.com
 (6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   话:010-65309516
 传   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   话:18918352892
 传   真:021-61101630
 联系人:徐亮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   话:020-8962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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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72)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电   话:010-58349088
 传   真:0891-6177483
 联系人:张萌
 客户服务电话:400- 699-7719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7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于伟伟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单宇
 电话:021-60374960
 传真:021-60374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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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黄宇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联系人: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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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证监许可【2008】817 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自 2008 年 9 月 22 日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生效。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内容包括调整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等事
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0 年 1 月 13 日起,根据《关于修改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修订而成的《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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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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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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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次
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
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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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该笔申购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2000=8,333.3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333.33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天数的增加逐步递减:
       持有时间(T,天)                  赎回费率
       T<7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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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6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基金
财产所有,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例: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超过 7 日,不满 60 日,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0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1%=12 元
     赎回金额=12,000-12=11,988 元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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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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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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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或
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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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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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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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同时密切关注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
益特征,把握相对确定性的投资机会,从而达到股票、债券双盈的目标。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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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
期限结构。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然
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
性、市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
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
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内嵌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
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进行重
点选择,同时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
资计划等方面确认上市公司的转股意愿,以选择安全性和收益性俱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
的申购。
  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个股。本基金将全面考察上市公司所
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业务发展模式、盈利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
特征,同时综合利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和折现现金流(DCF)等估
值方法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比较,挖掘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
股票库,以获得较高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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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
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
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所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
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
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
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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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如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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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9)、
           (13)、
               (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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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0%。
  本基金选择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
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17 日正式发布,基准日为 2002 年
样本券,样本券的信用级别为投资级以上,债券剩余期限为一年以上。中证全债
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
提供了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
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
高,抗操纵性强,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较低收益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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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项目            金额(元)
号                                              例(%)
    其中:股票                    18,825,481.47          19.90
    其中:债券                    73,881,904.92          78.08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C       制造业                     9,715,773.43                   11.3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                      -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94,655.20                    2.0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                      -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7,315,052.84                    8.5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
        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825,481.47                  21.9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占基
                                                               金资
             股票代   股票名
    序号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
              码        称
                                                               值比
                                                               例(%)
                   晨光文
                   具
                   招商银
                   行
                   美的集
                   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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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银
                     行
                     上海机
                     场
                     宁波银
                     行
                     中国平
                     安
                     贵州茅
                     台
                     伊利股
                     份
                     裕同科
                     技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8,684,327.20             45.14

序                    债券名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代码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称                                    值比例(%)
                        国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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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B
                     EB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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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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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的业绩数据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1)-      (2)-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率(1)                             率标准差     (3)       (4)
                                (2)         率(3)
                                                      (4)
金合同生效日)—            1.54%      0.08%        3.42%    0.26%   -1.88%    -0.18%
                    -10.07%    0.47%        5.88%    0.14%   -15.95%   0.33%
                    -1.67%     0.40%        2.00%    0.09%   -3.67%    0.31%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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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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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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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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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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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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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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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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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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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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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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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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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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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营业时;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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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
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同时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并保留了
在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较低且整体动态估值水平合理的约束条件下适度参与股
票二级市场投资的选择权。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几类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
临的主要风险,并通过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新股申购收
益水平的变化;若本基金选择了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还将影响本基金二级市
场股票投资收益。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市场利率的下降将影响基金利息收入进行债券类金融工具再投资的收益率。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将影响本基金新股申购收益;若本基金选择了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还将
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收益。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
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的约定。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同时也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因此,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由于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具有
交易对手活跃、投资品种丰富、交易规则明确等优势,相关上市交易品种具有较
高的流动性及较强的变现能力,资金调用的灵活程度较高。因此,本基金可根据
市场情况及时将申购资金进行投资,也可根据赎回资金需求及时变现及调整组合
资产,从而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组合投资效率,平衡投资者的申购及赎回需求。
  (2)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
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详见“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下“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下“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
施侧袋机制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
制度的规定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
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特别提示,当管理人采取以上措施时,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款项被迫延迟支
付、因估值方式变动或市场波动造成赎回财产损失等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其他风险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将维持较高的债券持仓比例。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在债券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企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
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
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此外,由于本基金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如遇新股申购收益率为负,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可能面临新股申购的损失;本基金保留了在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较低且
整体动态估值水平合理的约束条件下适度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选择权,如果
本基金对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和市场整体动态估值水平的判断出现较大偏差,将
可能面临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损失。本基金将严格执行新股申购因素分析和股票
二级市场投资的约束条件,力争将以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以实现本基金
稳健收益的累积效应。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
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
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
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
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
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
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
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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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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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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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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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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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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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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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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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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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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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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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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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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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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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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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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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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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邮政编码:200031
  法定代表人:单宇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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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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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
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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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如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除上述(2)、
           (9)、
              (13)、
                  (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
新并通知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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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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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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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整与独立。
保管基金财产。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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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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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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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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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
承担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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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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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
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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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基金
存续期间及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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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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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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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
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帐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为投资者登记存管认购、申购、赎回等
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的资料查询。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短信
     客户提交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的,我司将为客户发送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申请确认
结果通知短信。
     (2)对账单
     我司将每个月向投资者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内容包括当月交易明细及持有人所持有基
金份额、账户市值、单位净值、分红方式等。对账单的寄送方式默认为电子邮件方式。如投
资者需要对账单个性化寄送或者查询交易明细,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或登陆基金管理
人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三)网络在线服务与网上交易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
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网上交易、帐户查询、修改密码等多种服
务。
     公司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四)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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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公司最新公告等。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 8:30-11:30,13:0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
                           、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34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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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公告如下:
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基金分红公告》。
停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基金参加万联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参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资基金分红公告》。
基金参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资基金分红公告》。
年中期报告汇总》。
要汇总》。
年第 3 季度报告汇总》。
部分基金参加华鑫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于增加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下基金业务开通并参加盈米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下基金增加喜鹊基金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年第 4 季度报告汇总》。
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盈米基金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转换、持有份额的公告》。
基金增加汇成基金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惠活动的公告》。
年年度报告汇总》。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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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
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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