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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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聚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其相关人员;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重大事项”是指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披露要求应当
披露的信息或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
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如确实因工作需要涉及到媒体采访,机构调
研等相关活动,必须提前两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对接,审核合规性,否则不
得私自接受任何外部机构的信息采集及交流活动,如因违规造成损失的,由违规
人员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具体处罚及处理措施参见本制度“第七
章”。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
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重要信息。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业板上
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
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
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
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已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
批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
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本
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
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则、证券市场惯例或者公司董事会合理判
断,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相关公
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三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当已披露的
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
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三十六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经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创业板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
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
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公司可制定具体细则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
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
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
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江苏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
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
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
求提供)。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九条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的、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僭越职权违规向第三方泄露公司敏感信息的,
导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
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如涉
及经济处罚的,公司将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处罚同等金额为参考
基准,给与相关违规人员经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江苏证监
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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