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交通:五洲交通关于2020年度诉讼及大额资产计提减值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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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1-007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诉讼及大额资产计提减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真实反映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发放贷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的回收可能性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评估,依据目前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按照《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发放贷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进行减值准备计提。
    
    一、诉讼项目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本期涉及诉讼项目大额单项计提资产减值的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8个,建议冲回减值金额711万元。
    
    (一)与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公司”)等借贷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75.19万元。2018年11月2日查封保兑人的唯一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农业银行账号20016201040006294内存款975万元(轮封),2019年1月29日开庭审理。2019年2月22日,兴宁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借款人、保兑人及保证人承担责任,驳回要求广投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利和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驳回要求广投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9月26日,收到五洋公司案件二审判决书,广投集团无须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1月25日利和公司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洋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利和公司与五洋公司、保证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暂缓执行6个月,约定每月按时还款20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借款是以其持有的广投集团下属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建燃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质押担保。2018年10月25日广投集团将持有建燃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民企广西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建燃公司突然由国有独资子公司变为民营企业,其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能力将大幅减弱。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贷款本金933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坏账准备933万元。考虑到2020年该客户按期回款2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拟调整按90%减值准备,拟冲回减值273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659万元。
    
    (二)与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子公司利和公司因与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源公司”)、唐秀用、五洋公司、建燃公司、广投集团等借贷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40.31万元,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2018 年 11 月 2 日查封保兑人的唯一股东广投集团农业银行账号20016201040006294内存款950万元(轮封),2018年12月5日开庭审理,2019年2月22日,兴宁区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借款人、保兑人及保证人承担责任,驳回要求广投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利和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驳回要求广投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3日,收到更源案件二审判决书,广投集团仍无须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0月16日利和公司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更源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利和公司与更源公司、保证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每月按时还款20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借款是以其持有的广投集团下属建燃公司开具的商票商业承兑汇票为质押担保。2018年10月25日广投集团将持有建燃公司100%的股权进行全部转让给民企广西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建燃公司突然由国有全资子公司变为民营企业,其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能力将大幅减弱。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贷款本金950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950万元。考虑到2020年该客户按期回款2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拟调整按90%计提减值准备,拟冲回减值275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675万元。
    
    (三)与王晓宁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子公司利和公司因与王晓宁、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侯惠霞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2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3月3日收到《民事调解书》,2017年6月12日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区法院已受理,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借款是以原料罐、成品罐、甲酵罐、沥青罐、反应塔等设备作为质押担保,质押物被王晓宁私自处置,利和公司已向兴宁区法院举报王晓宁拒不执行。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王晓宁贷款本金500万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500万。2020年因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预计可能收回部分资产,2020年拟调整按80%计提减值准备,拟冲回减值100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400万元。
    
    (四)与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黄海乐、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借贷合同纠纷,
    
    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10万元,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
    
    案受理,2019年9月11日收到奥润案件一审判决书,2019年9月17日奥润公
    
    司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8日收到奥润案件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
    
    2020年4月24日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区法院已受理执行,该案件
    
    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20年9月30日收到兴宁区法院执行款约54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奥润公司借款是以其持有的合越公司2309万元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现奥润公司的诉讼已经判决,奥润公司被判支付本金50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1、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奥润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考虑到2020年有回款金额约54万元,2020年12月31日奥润公司贷款本金余额446万元,拟按10%计提减值。故2020年拟转回减值55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累计计提减值45万元。
    
    (五)涉及诉讼的其他发放贷款合同纠纷
    
    涉及诉讼的其他发放贷款项目2020年有部分回款项目有4个,分别是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绿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潘飞,以上项目回款金额合计约8万元,故2020年拟冲回减值约8万元。
    
    二、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2020年度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项目9个,建议计提坏账准备金额2,554万元,冲回减值金额739万元。
    
    (一)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收钢材贸易款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岑罗公司”)因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贸易合作(以下简称“广钢公司”),投入贸易项目资金共计7,002万元,在2015年5月终止贸易合作后,当年偿还货款2,000万元,2016年还款1,251万元,2017年还款2,065万元,2018年还款540万元,2019年还款110万元,2020年还款0万元,累计收回贸易款项5,966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2020年3月岑罗公司对广钢公司进行走访,发现其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虽然还在经营,但经营业务很不理想,亦无其他固定资产,虽经岑罗公司每月反复催促还款,但广钢公司以他们也在追收货款暂无能力支付为由不履行还款计划。岑罗公司于2020年10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广钢公司与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金公司”)价值3,428.22万元的财产。截止2020年12月3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广钢公司、纳金公司四个账户,共计106万元,与其所欠货款差额较大。鉴于广钢公司2020年还款金额为0,且目前冻结有效资产仅为106万元,考虑到2020年新冠疫情对贸易行业冲击力较大,广钢公司无其他实业资产,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经营的可能性较小,出于谨慎性原则,拟将减值计提比例从2019年的70%调整到8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725万元,2020年拟补计提减值104万元,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829万元。
    
    (二)应收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款项
    
    2020年,五洲交通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广西洲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祺公司”)、钦州钦廉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廉公司”)、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房地产公司”)三家公司各100%的股权,由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摘牌,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完成交割手续。2020年末,五洲交通转让地产板块三家子公司后,形成了应收地产集团10,400万元股权转让款、应收地产集团153,075万元承接的债务款、应收地产集团承担的过渡期标的公司欠付的利息2,482万元、应收地产集团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和债务款的利息1,579万元,共计167,536万元。
    
    考虑到地产集团还款能力可靠,且有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投集团”)为地产集团该笔款项提供担保。若地产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价款,铁投集团将对未偿还部分予以及时足额偿还。综上,2020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拟按0.5%计提减值838万元。
    
    (三)应收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百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与五洲地产公司和百色市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正元地产”),共同出资组建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美壮公司”)以合作开发位于田阳县的“五洲﹒锦绣壮乡”项目。为推进土地收储工作的开展,美壮公司于2012年1月5日与坛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3800万元用于支付“五洲﹒锦绣壮乡”项目征地款。2013年11月30日,美壮公司还款1400万元,剩余24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20日,目前已逾期6年。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期间,美壮公司分6次共还息590万元; 2018年10月18日,坛百公司和美壮公司签订调解协议;2019年1月31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830万元的事实;美壮公司2019年1月31日、2月1日分2次还款500万元,其余本金和利息以美壮公司“田阳县美好生活广场”商铺进行以资抵债方式偿还。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百色田阳区美好生活广场铺面,现已进入评估拍卖执行阶段。南宁中院执行庭通过摇号委托广西方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美壮公司名下被保全的“美好生活广场”房地产项目共计4363 ㎡商铺进行资产评估,2020年12月11日出具评估报告,上述资产评估价值2703.99万元。根据对田阳区房地产市场的调查了解,城区商品房临街商铺单价约为5000元/㎡-6000元/㎡。而美壮公司被保全的商铺处在高速公路出口,远离城区,周边无任何商业市场,位置处于周边低洼地带,长期被雨水浸泡,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商铺真实价值极低,与法院评估的价值相差极大。同时,目前美壮公司尚未对被保全的商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期交易、过户等手续将难以办理,商铺通过验收投入使用的期限也遥遥无期。以上因素将严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时对抵债商铺资产拍卖的成交率,预计将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回款的成功率极低。截止2020年12月31日,美壮项目账面欠款余额为2,315万元(含利息415万元),综合考虑,拟决定按80%计提减值。
    
    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1,157万元,2020年拟补计提减值695万元,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1,852万元。
    
    (四)应收上海容顺物流有限公司款项
    
    2020年2月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控股子公司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的申请 ,裁定受理上海容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3月18日指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担任容顺公司破产管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关于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的规定,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容顺公司自2020年3月底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2020年万通公司拟对容顺公司的应收款项874万元全额计提减值损失。
    
    (五)应收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公司”)因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560.68万元,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10日,兴通公司向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兴宁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下达裁定书:查封百铁公司投资建设的《嶺秀尚都住宅小区》的10套商铺、查封彭卫伦3处房产、冻结百铁公司4个银行账户、冻结彭卫伦6个银行账户、冻结黄爱敬5个银行账户。案件于2020年3月31日开庭。2020年5月15日,兴宁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百铁公司偿还兴通公司相关贸易款项及违约金。2020年6月10日,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随后兴通公司也对法院判决不支持诉讼费的请求提起上诉。2020年8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上诉案件,该上诉案件于2020年11月26日开庭调解询问,2020年12月25日,南宁中院下达二审( 2020)桂01民终10421号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同时支持兴通公司增加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买卖合同:1.百铁公司以探矿权设定质押为兴通公司提供质押担保;2.彭卫伦、黄爱敬以其拥有的百铁公司共计518.37万元的出资额提供质押担保;3.彭卫伦、黄爱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兴通公司对涉案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彭卫伦、黄爱敬承担连带责任。故按70%计提减值准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损失1,245万元。2020年因二审判决胜诉,将预付法院诉讼费62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按70%计提减值,2020年拟补计提减值43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1,288万元。
    
    (六)应收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岑罗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97.4万元。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同年8月11日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岑罗公司赔偿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因股权收购项目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700 万元(实际损失以第三方最终评估为准)。2016年2月24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应共同向岑罗公司返还诚意金3500万元,于2016年1-3月支付300万元,4-7月支付1200万元,8-12月支付20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按3年期贷款利率)。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费由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负担。截至2020年12月31日,江珠公司已还本金2,980万元,剩余未还本金520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江珠公司收入主要为通行费收入,目前正常经营,年收入约2.16亿元,运营成本约0.3亿元。2020年经营虽受新冠疫情影响,但江珠公司总体偿还欠款的能力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020年还款430万元,并承诺2021年还清款项,如不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2020年年底仍按50%计提减值准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475万元,2020年拟冲回减值215万元,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260万元。
    
    (七)应收广西骏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金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2018年8月及2019年5月与广西骏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签订合同号为南金桥招合﹝2016﹞12 号、JQBG201807012201、南金桥合2019-042号、南金桥合2019-043号的大棚及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为十二年(2016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0日)。根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自交接日起三年内为免租期,免租期起止日期为自交接之日后满6个月起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第三条第(二)点解释,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当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金桥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免租期按租赁期12年平均确认了租赁收入。截止2020年12月31日应收江南公司租金1,776万元,扣除500万保证金,应收租金余额为1,276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根据合同约定江南公司向金桥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00万元,目前江南公司均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约,未出现逾期情况。由于应收租金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免租期按租赁期12年平均确认了租赁收入产生,2020年末该应收款按2%计提坏账。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39万元, 2020年减值转回13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26万元。
    
    (八)应收广东信威隆物流有限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广东信威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隆公司”)为越南煤炭项目的下游客户,由于与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圣公司”)存在纠纷,越南煤炭项目未完成结算手续,应收信威隆公司417万元。根据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14民终62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结果为双方合作终止后,万通公司向永正圣公司出具了保证金清算表,该清算表载明万通公司应退永正圣公司的保证金为-92.23万元 ,即表示永正圣公司向万通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万通公司应扣永正圣公司的相关款项,而永正圣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清算表的计算与事实不符,因此永正圣公司要求万通公司退还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该案件已经结案,应根据终审判决书及永正圣公司保证金清算表,对清算表中涉及的应收款项与保证金进行抵销。
    
    截至2019年12月31与本事项有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417万元,2020年12月31日拟转回减值417万元,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0万元。
    
    (九)应收钦州市天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2013年10月开始,控股子公司万通公司的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钦州市天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堃公司”)开展汽车贸易,由进出口公司负责出资购买汽车,天堃公司负责销售,合同签署后,万通进出口公司共向天堃公司销售汽车36辆,合同总价1263.7万元,截至2017年1月31日,天堃公司只向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车款1169.52万元,尚有94.18万元车款未支付。万通进出口公司多次派人到天堃公司催款,但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车款。万通进出口公司于2018年1月提起诉讼。
    
    2018年7月5日收到法院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一审判决:1.天堃公司向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汽车货款94.18万元;天堃公司向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94.1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期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50%计付);案件受理费1.56万元,由天堃公司负担。天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16日万通公司、万通进出口公司、天堃公司、王小兵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万通进出口公司将本案债权债务转让给万通公司,天堃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前转账100万给万通公司,本案债务了结。2020年9月17日收到王小兵代支付款项100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有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94万元。2020年收到天堃公司支付的款项1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拟转回减值94万元,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0元。
    
    三、存货中的开发成本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为准确反映公司存货中开发成本的资产状况,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为公司存货中的开发成本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包括五洲商贸中心项目、凭祥万通人才小高地项目、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三个项目。根据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桂资评报字2021第0031号),采用剩余法对相关存货在2020年12月31日的可变现净值进行了评估。其中五洲商贸城中心项目存在一定的资产减值,账面价值15,615万元,评估价值13,541万元,评估减值2,074万元。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因周边的配套慢慢成熟有一定的资产价值回升,账面价值4,234万元,评估价值4,298万元,评估增值64万元。
    
    为了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2020年公司拟对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冲回存货减值准备 64万元,计提五洲商贸中心项目减值2,074万元,合计计提存货减值准备2,010万元。
    
    四、存货-库存商品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万通进出口公司库存商品—铁矿石账面金额729.49万元。根据广西航振工程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万通进出口公司位于钦州和防城港两处铁矿石合计5990.8m3。该体积在2020年末未发生变化。根据2016年对万通进出口公司查封的防城港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的2.6万吨铁矿石进行评估(《价格评估结论书》(桂评价值字[2016]0076号),报告显示被查封的铁矿石2016年平均含铁量为47.771%。万通进出口公司账面的铁精粉是2014年从防城港市丰山金公司采购得来,推测万通进出口公司库存铁精粉含铁量已由65%下降至47%。2014至2016年,铁精粉含铁量18%,年平均含铁量下降6%。推测2020年铁精粉含铁量下降至=47%-6%*4=23%。现场查看,铁矿粉已堆积在一起时,无法区分不同品种的铁矿粉。推测剩余的铁矿粉和铁精粉平均含铁量下降约24%,分别为22%和31%。根据3种铁矿石的数量作为权重,可以推测出万通进出口公司的铁矿石的平均含铁量为26%。含铁量为65%左右的铁精粉密度在2.2-3.3吨/立方米。现场查看,铁矿石长期堆存于户外,缺乏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无防护膜。出于谨慎性考虑,选取2.2吨/立方米。由于实际含铁量下降,推测铁矿石1立方米=2.20吨*(26%/65%)=0.98吨,推测重量=5990.8*0.78=4672.82吨。
    
    经查看矿产资源网,鉴定基准日广西柳州地区铁精粉含铁量64%的铁精粉的价格为700元/吨,含铁量每增减1%,价差平均为18元(依据《价格评估结论书》(桂评价值字[2016]0076号)),那么含铁26%的铁精粉单价=700元/吨-(64%-26%)*18元/吨=16元/吨。因此:万通进出口公司铁矿石存货的价值=4672.82吨*16元/吨/10000=7.47万元。预计销售铁矿石存货将发生1%的销售费用,即:7.48*1%=0.07万元,因此存货可变现净值为7.4万元,铁矿石存货发生减值722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铁矿石存货累计计提712万元,2020年12月31日拟补计提10万元坏账准备,累计计提铁矿石资产减值准备722万元。
    
    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上海容顺物流有限公司计提减值的情况
    
    2020年2月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万通公司的申请 ,裁定受理容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3月18日指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担任容顺公司破产管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关于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的规定,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容顺公司自2020年3月底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2020年万通公司拟对容顺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60万元减值损失。
    
    六、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合越公司计提减值的情况
    
    公司2016年7月18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收购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公司”)60%股权的议案,2016年7月21日公司和黄海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双方依据《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16〕第121号),确定新恒基公司60%股权的转让价为3673.97万元。2016年7月26日公司向黄海乐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000.00万元,2016年7月27日新恒基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6年7月28日向黄海乐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1,000.00万元,2016年9月30日向黄海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673.97万元。新恒基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及物流贸易。2017年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1日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对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出具《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持有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减值测试评估项目资 产 评 估 报 告》(中联桂资评报字〔2021〕第0032号),评估结果为60%股权的可回收金额为814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计提减值准备1,898万元,2020年拟补计提962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合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累计计提减值准备2,860万元。
    
    七、对2020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公司本期对诉讼项目、应收账款、大额资产等计提减值共计5,660万元,冲回减值共计1,514万元,合计减少2020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4,146万元。本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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