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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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证券简称:*ST鹏起*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1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98,358,976.24元(借款本金)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1年3月11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湘10民初16号)、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知公司涉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简称“建设银行资兴支行”)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丰越环保”或“郴州丰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郴州中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
    
    第一被告: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曹文法
    
    第四被告:崔改
    
    第五被告:曹亮发
    
    第六被告:向敏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共签订十六笔《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丰越环保向原告分别借款580万元、3,000万元、2,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2,500万元、3,400万元、1,900万元、3,000万元、3,200万元、1,200万元、3,780万元、4,050万元、2,100万元、1,890万元、2,6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原告依约发放十六笔贷款共计40,200万元。
    
    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位于公司内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资兴市不动产权第0007897号、0007898号)为丰越环保在2015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00元整。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就该抵押合同的债权确定期间变更为2015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
    
    原告与被告曹亮发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约定以其名下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00081547号)为丰越环保在2015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900,000元整。
    
    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浮动抵押)》,约定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设定浮动抵押,为丰越环保在2016年6月21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5,000万元整。
    
    原告与被告*ST鹏起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ST鹏起对丰越环保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整。
    
    原告与被告曹亮发、向敏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曹亮发、向敏对丰越环保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整。
    
    原告与被告曹文法、崔改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曹文法、崔改对丰越环保在2017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9,500万元整。
    
    截止2021年1月15日,上述16笔贷款中8笔共计20800万元已经到期,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条之约定,已宣布未到期的贷款于2021年2月22日提前到期,要求丰越环保立即偿还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但丰越环保未予偿还。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丰越环保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398,358,976. 24 元及利息3,230,249.07元,本息合计401,589,225.31元。
    
    2、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丰越环保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资兴市不动产权第 0007897号、0007898号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80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曹亮发所有的产权证书号为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00081547号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90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丰越环保所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45,0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被告被告*ST鹏起在人民币50,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丰越环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曹文法、崔改在人民币49,5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丰越环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被告曹亮发、向敏在人民币50,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丰越环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裁定情况
    
    据郴州中院于2021年2月9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10财保2号)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资兴支行向郴州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郴州中院认为上述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丰越环保、*ST鹏起、曹文法、崔改、曹亮发、向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4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四、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本案涉及公司为丰越环保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整。上述担保金额均未超出公司于2015年度、2016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为丰越环保提供的年度融资担保额度。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3日
    
    ?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1]湘10民初16号)
    
    2、《民事起诉状》
    
    3、《民事裁定书》([2021]湘10财保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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