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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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地进行了独立审计,按计划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
    
    本次聘用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已经履行了充分、恰当的审议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拟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表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70.00%、121.00%、187.30%的业绩考核目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而设定的,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冲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0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继荣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0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许永东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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