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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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0-077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通知内容详见2020年12月8日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75)。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2201-02单元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杨秋女士
    
    董事长ALEXANDER LIU先生因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秋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28 人,代表股份10,436,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5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7,336,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20%。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6,729,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68%。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20人,代表股份3,707,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7%。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390,5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769%;反对1,945,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90,5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769%;反对1,945,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丹、陈烨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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