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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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闲置自有
    
    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出售房产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出售房产的目的是为了盘活公司闲置资产,提高资产运营及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售房产的议案。
    
    独立董事:彭雪峰、陈磊、王承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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