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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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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