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龙互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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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龙互连”、“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3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0〕121号)、《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12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方式、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及中止发行等环节请投资者重点关注,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11月25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20年11月25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相关要求在2020年11月19日(T-4日)12:00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册及提交核查材料时请登录招商证券 IPO 及精选层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po.newone.com.cn)。
    
    3、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公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若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投资”)。
    
    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初步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T-3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6、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7、同一投资者多档报价: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创业板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
    
    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
    
    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
    
    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多次提交的,
    
    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00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9.1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即2020年11月13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与本次兆龙互连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0年11月19日(T-4日)12:00前将资产证明材料通过招商证券 IPO 及精选层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po.newone.com.cn)提交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资产规模信息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确保其在《资产规模信息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金额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0年11月13日,T-8日)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招商证券IPO及精选层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资产规模信息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内如实填写截至2020年11月13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8、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
    
    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
    
    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
    
    拟申购数量中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数量总量不低于所有
    
    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
    
    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9、延迟发行安排: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若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申购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1次以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10、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11、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0年11月18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网上投资者:投资者持有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0年11月25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11月2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11月25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2、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3、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于2020年11月27日(T+2日)8:30-16:00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T+2 日 16:00 前到账。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11月2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4、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15、违约责任:提供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首发股票项目及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6、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具体回拨机制请见“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兆龙互连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38)。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创业板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兆龙互连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证监许可〔2020〕2653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兆龙互连”,股票代码为 30091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 C38)。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拟公开发行股票为3,062.5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250万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53.1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036.5750万股,占扣除初步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72.8000万股,占扣除初步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0.00%。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即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0年11月19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招商证券IPO及精选层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po.newone.com.cn)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承诺函》中要求承诺,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资格核查文件。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发行人将进行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11月24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0年11月23日(T-2日)刊登的《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7、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0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加本次兆龙互连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0年11月19日(T-4日)12:00前 通 过 招 商 证 券 IPO 及 精 选 层 项 目 网 下 投 资 者 服 务 系 统(https://ipo.newone.com.cn)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网下投资者需提供《资产规模信息表》,需按照下载的资产规模信息表模板EXCEL文件,将资产规模信息填报在一张EXCEL表格中,EXCEL文件大小不超过 20M。同时提交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申购金额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扫描件。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0年11月13日(T-8日))产品总资产为准;自营投资账户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资金规模截至2020年11月13日(T-8日))为准。上述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11月24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关联方核查及私募基金备案核查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上发行和网下申购,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1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1、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12、2020年11月27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3、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0年11月17日(T-6日)登载于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兆龙互连首次公开发行3,062.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证监许可〔2020〕2653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兆龙互连”,股票代码为 30091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招商投资有限公司。
    
    4、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 3,062.5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3,062.5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250.00万股。
    
    2、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53.1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3、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036.575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72.800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四)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20年11月20日(T-3日)的9:30-15:00。网下投资者可使用CA证书登录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网下投资者资格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资格核查文件。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六)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七)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招商证券 IPO 及精选层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po.newone.com.cn)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资料。《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八)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6日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招股意向书》
                                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2020年11月17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周二             网下路演
               T-5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2020年11月18日)       网下路演
               周三
               T-4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12:00前)
       (2020年11月19日)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12:00前)
               周四             网下路演
               日期                                        发行安排
               T-3日            初步询价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
       (2020年11月20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周五
               T-2日            确定发行价格
       (2020年11月23日)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周一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0年11月24日)       网上路演
               周二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15:00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20年11月25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三             网上申购配号
              T+1日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20年11月26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周四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2日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020年11月27日)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16:00
               周五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日
       (2020年11月30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和包销金额
               周一
              T+4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
        (2020年12月1日)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
               周二
    
    
    注:
    
    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
    
    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申购前至少5
    
    个工作日发布1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
    
    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
    
    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同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并在推迟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
    
    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2、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11月17日(T-6日)至2020年11月19日(T-4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的方式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11月24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资料范围内,具体信息请参阅2020年11月23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招商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即 153.1250 万股;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0年11月23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招商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根据《实施细则》,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招商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2020年11月23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三)限售期限
    
    如发生上述情形,招商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如发生上述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0年11月24日(T-1日)进行披露。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制度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0年11月18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3、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1,000 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1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即 2020年11月13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0年11月19日(T-4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及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材料须经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6、已注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
    
    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其网下投资者资格或配售对象资格。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0年11月19日(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私募投资基金还需在2020年11月19日(T-4日)12:00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兆龙互连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0年11月19日(T-4日)12:00前)通过招商证券IPO及精选层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po.newone.com.cn)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承诺函》中要求承诺,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登录IPO及精选层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po.newone.com.cn,或登录招商证券官方网站www.cmschina.com,点击“IPO及精选层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系统(新用户请注册后登录),点击“信息维护”按照填写注意事项的要求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及“投资者关联关系”信息。
    
    第二步:点击“IPO项目备案申请”,在“当前可申报IPO项目列表”栏目下,选择“兆龙互连”项目并点击“申报”,在同意“承诺函”后进入“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的报备页面,按照页面填写注意事项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请投资者在确认所填写的信息完整无误后点击“提交”。
    
    网下投资者需提供《资产规模信息表》,需按照下载的资产规模信息表模板EXCEL文件,将资产规模信息填报在一张EXCEL表格中,EXCEL文件大小不超过 20M。同时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扫描件。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0年11月13日(T-8 日))产品总资产为准;自营投资账户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资金规模截至2020年11月13日(T-8日))为准。上述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基本情况表》。投资者管理多个产品需提供出资方基本情况表的,需按照下载的出资方信息模板EXCEL文件,全部产品填报在一张EXCEL表格中,EXCEL文件大小不超过20M。
    
    第三步:前往“主页-查询我的备案申请”下载所有已提交的电子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至系统。全部信息录入及材料上传后,报备状态显示“报备已完成”,系统报备工作完成。
    
    配售对象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则该等私募基金须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提供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所有的产品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均合并在一个PDF中上传,PDF文件大小不超过20M。
    
    在2020年11月19日(T-4日)12:00之前,投资者可在“已提交的IPO项目申请”中修改已提交的IPO项目的申请信息;在2020年11月19日(T-4日)12:00之后,该项目转移至“已截止资料报备的IPO项目申请”,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敬请投资者注意:
    
    1、所有的电子文件提交后还需下载打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方能完成本次备案。需下载签章后并上传的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出资方基本情况表》(如有)、《资产规模信息表》。
    
    2、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0年11月19日(T-4日)12:00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3、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0 年 11 月 17 日(T-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T-4 日)12:00 期间(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755-23189779,0755-23189776,0755-23189781。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网下投资者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相关投资者标准、未按规定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投资者提交资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或经审查属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3、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4、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串通报价;
    
    5、委托他人报价;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12、接受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3、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4、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5、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6、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7、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8、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20年11月19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T-3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相关要求。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2020年11月19日(T-4日)12:00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4、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000万股。
    
    特别提示: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截至2020年11月13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0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5、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0年11月19日(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7)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10)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数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拟申购数量总量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2020年11月24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
    
    值,发行申购日(T日)将相应顺延,并且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申购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1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且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并在推迟后的申购日前3个工作日完成缴款。
    
    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条件的报价;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0年11月27日(T+2日)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0,000 元以上(含10,000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11月23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11月25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0年11月25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年11月27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11月25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0年11月25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0年11月23日(T-2日)回拨至网下发行。如发生上述回拨,则2020年11月24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三)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70%;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限售的10%的股份,无需扣除;
    
    (四)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五)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0年11月26日(T+1日)在《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一类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具体类别如下: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3、除上述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调整原则:
    
    1、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优先向A类投资者进行同比例配售。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11月27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20年11月27日(T+2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在2020年11月27日(T+2日)8:30-16:00,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于2020年11月27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12月1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首发股票项目及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11月2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缴款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于推迟申购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发生上述情形,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推迟后的申购日之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招商证券包销,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918.75万股。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12月1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金龙
    
    联系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士林工业区
    
    联系人:姚云萍
    
    电话:0572-8475786
    
    传真:0572-806312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电话:0755-23189779、0755-23189776、0755-23189781
    
    传真:0755-83081361
    
    发行人: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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