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维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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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免去许尚豪先生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在独立董事许尚豪先生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下,提议股东大会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同时免去其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免去许尚豪先生独立董事及相关职务的事项。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免去许尚豪先生独立董事职务后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徐阳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如徐阳光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为独立董事后,拟选举徐阳光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徐阳光先生曾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2019年1月24日公司董事会换届离任,其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对此,公司董事会徐阳光先生在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能够利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公司董事会管理过程中提供法律相关的监督与指导。经核查,徐阳光先生自离任后至今,未买卖公司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根据徐阳光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我们认为其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独立董事候选人徐阳光先生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徐阳光先生的提名,并同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许尚豪先生缺席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未发表意见。(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周宁 樊尚春 许尚豪
    
    签 字: 签 字: 签 字: 缺 席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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