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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股市必读:恒尚节能(603137)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179.76万元,占总成交额12.58%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13 04: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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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12日收盘,恒尚节能(603137)报收于12.75元,上涨2.25%,换手率10.19%,成交量7.52万手,成交额9377.67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恒尚节能主力资金净流入1179.76万元,占总成交额12.58%。
  • 公司公告:恒尚节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舆情管理:恒尚节能发布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保护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179.76万元,占总成交额12.58%;游资资金净流出215.41万元,占总成交额2.3%;散户资金净流出964.35万元,占总成交额10.28%。

公司公告汇总

  • 恒尚节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 恒尚节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证券代码:603137 证券简称:恒尚节能 公告编号:2024-041
  •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1日
  • 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通湖路8号一楼会议室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32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40,598,590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6.8
  •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审议结果:通过
  • 表决情况:同意140,462,390票,占99.9031%;反对98,340票,占0.0699%;弃权37,860票,占0.0270%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造成的负面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舆情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协调和组织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沟通工作。
  • 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 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 报告流程: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知情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 处置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重大舆情的处置包括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立即告知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联合制定应对措施;加强与投资者沟通;根据需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五章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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