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单庆玲律师和张是妙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5月16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网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2日下午3:00在海南省三亚市南中国大酒店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5 月22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5月22日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 3,226,7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8862%。其中, 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70,400股;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056,390股。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72,446,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9.8974%。其中, 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72,446,580股;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0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 72,369,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44%,3,303,59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6%,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 72,369,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44 %,3,303,59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6%,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 72,369,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44%,3,303,59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6%,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以 72,366,2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298%,3,307,09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2%,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以 72,369,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44%,3,303,59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6%,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预案》。
6、以 72,369,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44%,3,303,59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6%,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的议案》。
7、以 72,369,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44%,3,303,59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6%,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以 72,369,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44%,3,303,59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6%,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以 72,369,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44%,3,303,59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6%,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洪新敏
见证律师:单庆玲
张是妙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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