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杰微纤: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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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

的,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
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
有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1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对
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偿还
负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的要求。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锦标




张颂勋




陈宇岳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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