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亿: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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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 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17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150),即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澳银”)
与公司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涉诉债券本金为 20,000,000 元(以下简
称“案件一”)。
     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
院”)关于上述案件一的《民事判决书》;同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民
事起诉书》,即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公司
及子公司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涉诉债券本金为 43,407,489.72 元(以
下简称“案件二”)。现将该两起案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一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
   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注册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1
    (二)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526 号】的判决情况
    1、被告银亿股份支付原告信达澳银“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债券本金 20,000,000
元,并支付原告信达澳银以债券本金 20,000,000 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 7.03%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银亿股份支付原告信达澳银以债券本息 20,778,115 元(包括
债券本金 20,000,000 元、截至 2019 年 1 月 8 日的利息 778,115 元)为基
数自 2019 年 1 月 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驳回原告信达澳银基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
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 150,375 元,由原告信达澳银负担 1215 元,被告银亿股份
负担 149,16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银亿股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 案件二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 111 号
   代表人:霍达

                                  2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
   3、被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宇
   住所: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 404B
   4、被告: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
    (二)民事起诉书的相关情况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6 银亿 04”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
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49,238,839.96 元。其中本金人民币 42,670,000.00
元;利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8 日
为 1,660,108.50 元;逾期利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9 日暂
计算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为 3,188,723.25 元,至实际付清日止;违约金以
应付本息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9 日暂计算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为
1,720,008.21 元,至实际付清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6 银亿 07”债券本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共计人民币 758,378.55 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 737,489.72 元;逾期利息
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暂计算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为
5,908.00 元,至实际付清日止;违约金第一部分以 2019 年 8 月 20 日前应
付本息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19 日为 11,809.62
元,第二部分以 2019 年 12 月 20 日后应付本金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20



                                    3
日暂计算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为 3,171.21 元,至实际付清日止。(注:被
告银亿股份已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支付 243,075.44 元)
    (3)请求判令原告就被告向“16 银亿 07”质押的以下财产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亿房产”)所持有舟
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银亿”)1.85%的股权,对应
注册资本 1,265.56 万元;
    宁波银亿房产所持有舟山银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
山银亿新城”)1.8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77.78 万元;
    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亿置业”)所持有象山银亿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银亿房产”)22.22%的股权,对应注
册资本 6,666.67 万元;
    宁波银亿房产对舟山银亿的其他应收款 10,896.10 万元;
    宁波银亿房产对舟山银亿新城的其他应收款 3,911.11 万元;
    宁波银亿置业对象山银亿房产的其他应收款 13,954.22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宁波银亿置业对“16 银亿 07”债务在质押财产范
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担保费和律师费;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2、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6 月,被告作为发行人签署了《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并公开发
行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债券简称“16 银亿 04”,债券代码“112404.SZ”),实际发行规



                                  4
模为人民币 7 亿元,期限为五年,附第三年末回售选择权,票面年利率为
7.03%,每年计息,自 2017 年至 2020 年每年 6 月 21 日为付息日。
    2016 年 8 月,被告作为发行人签署了《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并公开发
行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三期)(债券简称“16 很亿 07”,债券代码“112433.SZ”),实际发行规
模为人民币 4 亿元,期限为五年,附第三年末回售选择权,票面年利率为
6.80%,每年计息,自 2017 年至 2020 年每年 8 月 19 日为付息日。
    原告为上述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与被告签署《银亿房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 银亿 01”、“16
银亿 04”、“16 银亿 05”及“16 银亿 07”的受托管理人)之银亿房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
管理协议》)。
    2018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发布《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 银亿 01”
未能如期足额兑付的公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24 日,因短期内资金周
转困难,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15 银亿 01”2018 年已登记回售债券的本
金 299,733,000 元”。
    《受托管理协议》第 10.4 条约定:“如果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发生且
一直持续五个连续交易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
总额 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
行人,宣布所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违约事件发生后,原告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召集召
开“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侦券(第
一期)等四只债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待有人会议决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宣布“15 银亿 0l”未回售部分债券及“16 银亿 04”、“16 银亿 05”

                                  5
和“16 银亿 07”全部债券加速到期的议案》。至此,“16 银亿 04”、“16
银亿 07”全部债券本息到期应付。
    债券加速到期后,发行人及关联子公司宁波银亿房产、宁波银亿置业
承诺以对舟山银亿房产、舟山银亿新城、象山银亿房产所持有或享有的股
权和债权为“16 银亿 07”债券增加质押担保。其中,被告宁波银亿房产已
就舟山银亿和舟山银亿新城项目签订质押担保协议并办理登记手续,然而,
被告宁波银亿置业经多次催告,拒不签订担保协议或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其
中象山银亿项目股权质押已签订质押担保协议,但未办理质押登记;债权
质押未签订质押担保协议亦未办理质押登记)。
    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经原告多次沟通和督促,被告始终未履行本
期债券本息的偿付义务,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益,恳请贵院依据事实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如所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4 笔,
涉及金额 37,584,833.83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26%),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9
笔,涉及金额 13,556,585.6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09%)。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案件二所涉公司债券公司已按照债券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计提应付利息,本次判决应付利息等费用与账面已计提数



                                  6
差异不大,故该两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需到实际清偿日才能确定,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526 号】;
   2、《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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