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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集团:申请与深纺织A等业绩对赌无效

来源:中金在线 2020-03-11 14: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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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资本邦讯,深纺织A(000045.SZ)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获悉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已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2020年3月9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深国仲受452号-2《仲裁通知》及锦江集团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认为,受制于深纺织A及其实际控制的盛波光电仍在实施的全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申请人在增资后实际上根本无法主导盛波光电的经营管理,无法发挥申请人在体制、机制、产业、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及行业整合的成功经验,更无法按预期实现盛波光电的产线联动、产业整合和资源整合工作,导致《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申请人进行业绩承诺和利润补足的合同基础荡然无存。在此情况下,若继续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足义务对申请人明显不公平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资本邦了解到,深纺织A于2016年底为盛波光电增资扩股引入锦江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公司、盛波光电、锦江集团与锦江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杭州锦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航投资”)共同签署了《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锦航投资作为增资主体认购盛波光电40%股权,增资金额为人民币135,264万元。

深纺织A与锦江集团、锦航投资就盛波光电未来经营管理及发展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签署了《合作协议》,由锦江集团对盛波光电进行业绩承诺,根据《合作协议》3.1条,具体情况如下: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销售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5,000万元、20亿元/1亿元,25亿元/1.5亿元,原则上,偏光片及相关光学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在2017年不低于70%,2018年后不低于80%。

如上述业绩未能实现,锦江集团应在年销售收入及年净利润等数据统计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就净利润的差额部分进行现金补足。另外,根据《合作协议》6.4条,锦江集团无法实现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且未依照本协议约定向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的,深纺织A不仅有权追究锦江集团的重大违约责任,还有权采取解除本协议、解聘锦航投资推荐的总经理等措施;但若发生因本次增资前盛波光电业已存在的问题而被政府部门处罚导致锦江集团未能实现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之情形,锦江集团无需履行现金补足的义务,也不构成锦江集团的重大违约,且锦江集团有权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实现业绩承诺情况下的股权转让之权利。

深纺织A为以液晶显示用偏光片的研发、生产、营销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公司于1994年8月15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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