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泰电源: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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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1633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发布的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1633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上午9:15—下午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148,638,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4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人,代表股份148,463,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94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精虹科技业绩补偿的议案》
    
    同意148,620,9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884%;不同意1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1,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93.5950%%;不同意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6.4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陈 杰________________
    
    李 晗________________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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