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监管知多少(二)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9-08-08 07: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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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费阿姨:小钟老师呀,上次您给我们关于基金监管介绍了不少新知识,我觉得挺有意思的。了解了才发现,这基金监管的背后跟咱们中小投资者关系还挺大的,这次啊,想再来跟您请教一下有关基金监管的知识。

小钟老师:好呀,没问题。那咱们今天就接着上次的话头先来介绍一下基金监管的几大基本原则。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基金活动的始终,并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

基金监管主要遵从五项基本原则:一是保护投资人利益原则,要知道能否有效地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可是投资基金行业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二是高效监管原则,高效监管指的是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基金监管活动促进基金行业的高效发展,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三是依法监管原则,我国基金监管活动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系列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等;四是审慎监管原则,旨在通过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制度体系,维护投资者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心;五是公平、公正、公开监管原则,也就是所谓的“三公”原则。

小费阿姨:原来是这样子呢,我记得您上次还提到基金监管的对象之一是基金销售机构,想再请教您,一般对于这种服务机构如何实施基金监管呢?

小钟老师:监管部门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在开展基金服务业务时,首先应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也就是市场准入监管。譬如说,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份额时,需要开立专门账户收取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具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和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的销售人员为投资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检查基金销售机构是否具备必要的条件,是维护投资人利益的基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譬如说,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得到有效执行;机构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技术设施;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等九大条件,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另一方面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其明确规定了各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业务,并相应的规定了违反这些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法律的手段约束各服务机构。具体法定义务如下:基金销售机构需做到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基金销售支付机构需做到按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和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基金份额机构需做到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做好备份工作,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做到在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时,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和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做到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需做到在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时,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或其他文件时,应当做到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小费阿姨:原来基金监管还不止一个对象呢,我还以为,只有基金销售机构在监管的范围内。

小钟老师:是的呀,为了给投资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这基金监管啊,可是必不可少的呢。在此也特别提醒您,在购买基金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切记不可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不可被各种夸大、虚假、忽悠式的宣传蒙蔽双眼。或者您也可以多多浏览咱们的中国投资者网站(www.investor.gov.cn),方便您进一步学习与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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