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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点评:多角度维护平稳发行

来源:华安证券 2019-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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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主要内容围绕科创板股票的发行及承销。我们对此解读如下:战略配售机制明确,限定准入条件。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此外,《指引》还规定了6种战略配售投资者类型(包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等),严格禁止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能存在的6种违规情形(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等情形)此外规定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合理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比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较大自主安排的空间。同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发行公告、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相应的战略配售信息。

券商跟投比例和限售期确定,旨在减轻解禁压力。《指引》规定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的跟投比例为2%至5%,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同时,参与配售的机构锁定期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相较于实际控制人36个月的锁定期和战略配售12个月的锁定期,跟投机构锁定期介于后两者之间,锁定期的错开会大大减轻解禁造成的流动性压力,也能减轻券商的资本金压力。

超额配售选择权可降低破发风险。《指引》规定,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人应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股票并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权利。通过联合主承销商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授予其中1家主承销商前述权利。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意义在于稳定上市后二级市场的股价,当股票上市后价格大幅波动出现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时,主承销商可使用超额配售所募集的资金进行二级市场的买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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