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9亿元贷款纠纷 平安银行与渤海信托对簿公堂

近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银信通道业务纠纷案件。该案件主角分别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无锡分行”)、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二者因4.49亿元贷款纠纷对簿公堂。

对于是否为银信通道业务,对方各执一词。银信通道存在哪些风险,未来该何去何从?

专业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一方面,随着多个信托项目屡现逾期,原本亲密无间的银信合作,走到了十字路口;另一方面,受资管新规影响,并随着银行理财子公司加速落地,银信通道业务市场空间或将萎缩。

谁是担保责任人

2019年3月29日,在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案件得知,双方分歧在于各自在信托计划中扮演的角色以及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本案最大争议在于渤海信托在该信托计划中是否是通道角色?谁才是担保负责人?

对此,双方各执一词。渤海信托认为:我只是个通道,此次信托计划的发起者和操作者均是平安银行;而平安银行表示:我只是居间服务,该信托计划是渤海信托主导负责的项目。

回溯到2013年,平安银行无锡分行与渤海信托共同成立了“无锡世贸信托计划”,借款企业无锡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世贸”)收到资金后,却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为此,银行和信托公司再次协商,由渤海信托及借款企业关联公司担保,平安银行无锡分行再次放款约4.49亿给该企业,用来偿还此前的信托贷款及利息。但再次发放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企业依然无法偿还。如今,平安银行与渤海信托公司为此打起了官司。

在此之前,此案曾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无锡世贸偿还贷款、渤海信托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安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一审判决,渤海信托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在此前信托项目中只是通道角色,而平安银行才是此次信托计划的发起者和操作者,在此后平安银行再次放款中的担保责任只是有条件的责任。

理由有两点:一是在二者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渤海信托承担了信托资质的通道角色;二是在做无锡世贸信托融资项目之前,平安银行总行内部曾召开数次论证会,项目论证过会后才与渤海信托进行信托资质的谈判,并且平安银行从中收取的合作费用、保管费用远高于渤海信托作为通道角色获取的收益,平安银行应该是信托计划的责任人。

平安银行表示,渤海信托在该信托计划中担当的不只是通道角色。双方对《合作协议》各有解读,平安银行的解释是,《合作协议》提及渤海信托委托平安银行向投资人介绍信托计划,这只是居间服务,平安银行不承担风险。

据悉,目前三方表示了和解意愿。其中,渤海信托方面在庭审现场表示,信托计划债务人无锡世贸到期无法偿还投资人款项,双方协商,根据责任大小,由平安银行无锡分行向债务人发放4.49亿贷款,渤海信托发放2.02亿贷款。

经济分析师、天狗窝总经理刘小峰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由于该信托项目已经逾期,需要相关方来承担责任。”该项目是否是银信通道,将决定着双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但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不管怎么说,双方还是要回归合同条款,看看合同里双方约定的风险承担条款,以及各自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银信通道风险几何

今年以来,信托逾期或违约事件频频发生,面对风险管理压力,信托通道项目尤受关注。其中,资管新规之后,备受争议的银信通道业务更是处于风口浪尖。

通俗而言,所谓通道业务,即作为通道方的金融机构利用其牌照,把外部资产以产品合同的形式在内部走一个流程,协助外部资产和资金利用自己的业务牌照完成交易。

相关法律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解释,“通道业务”并非法律概念,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界定其概念,但在监管层面已有明确的定义和解释。2017年11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银信通道业务”被定义为,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对于信托公司而言,银信通道主要还是面临合规风险、声誉等风险,一般不会承担实质风险。不过在如约定不明的部分情况下,就容易出现责任不明的问题,合作双方争议也就油然而生。事实上,这两年也出现了不少这样的事情。”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监管相继对银信类业务发布了相关规定。55号文提及,银监会表示要求对银信类业务(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加以规范。最具标志性和话题性的是,2018年4月27日发布资管新规,要对资产管理“实行穿透式监管”,这标志着资管业务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资管新规的核心在于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对资金池业务、刚性兑付、多层嵌套、通道业务、非标业务等重点领域进行严格管理。资管行业面临监管和转型压力,这必然会压缩通道业务,银信通道由此被约束,需要转型。

刘小峰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随着多个信托项目屡现逾期,让原本亲密无间的银信合作,走到了十字路口。”

银信业务或将萎缩

除了受资管新规影响外,有分析认为,随着银行理财子公司加速落地,银信业务或将萎缩。

刘小峰提及:“是银行理财子公司成立以后,其资管行业主体地位可比肩信托公司,信托牌照优势已经不明显了,这将对原有的银信业务带来巨大冲击。”

中铁信托研发部黄霄盈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她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公募、私募理财,以及咨询顾问等业务。这涵盖了信托公司全部的经营范围,更是在公募理财业务超越了信托公司所谓的传统优势。” 言下之意,信托市场空间和竞争能力将受到银行理财子公司冲击。

从私募理财和公募理财两方面,黄霄盈向记者介绍了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差异。

私募理财方面,理财子公司除了不能直接发放贷款外,私募业务的开展已基本与信托公司无异。理财子公司背靠母行的项目资源及资金监管便利,将在私募业务领域与信托公司展开激烈的竞争。信托公司多年的经验积累及直接发放信托贷款和作为信贷ABS管理人的资质,将使得信托公司在短期内仍具有竞争优势;长期而言,信托公司仍需要培育自身的主动投资能力及差异化竞争优势。

公募理财方面,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且不设销售起点,完全对标公募基金。目前信托公司尚不能发行公募产品,因此此规定对信托公司的短期影响较小。若未来监管允许信托公司发行公募产品,则信托公司在品牌影响力、目标客户群体积累等方面处于劣势。

“此外,资管产品的净值化转型,将使得产品之间的业绩可比性非常强,在信息披露充分、估值体系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信托产品将面临着业绩排名市场化比拼的压力,因此提高主动投资能力是关键。”黄霄盈进一步指出。

在黄霄盈看来,长期以来,作为银行理财委外投资非标资产的重要通道,信托公司承接了大量的银行理财资金,并依赖通道业务不断拓展受托资产规模。而理财子公司可在一定限额内投资非标债权资产,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将在理财资金配置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即银行可以通过理财子公司来开展混业经营,今后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保合作都会大大地弱化。

“由于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因此银信合作仍有一定的空间,但合作规模预计会进一步萎缩。”黄霄盈补充道。

有信托业内人士认为,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管理办法关于股东资质的要求。建议公司与有关银行加强联系,参股其理财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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