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医院紧急抢救权彰显以人为本的医疗理念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1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说法不武】

医院只认家属签字的所谓惯例,其实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表现。

刘武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时,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医院积极抢救患者、积极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司法支持,彰显了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医疗理念,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所谓手术只认家属签字的医疗惯例的摒弃。

前不久,陕西榆林一则“孕妇喊疼想剖腹产被家属多次拒绝后跳楼自杀”的新闻曾引爆网络, “一尸两命”的惨剧令人扼腕叹息痛心疾首,再次引发手术到底谁说了算的讨论,不少网友直言手术就应该由病人自己说了算,而不能取决于家属签字。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对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不能狭隘,应当把患者的意见作为首位,而不宜片面理解为必须征得家属的签字同意。按照医院方面的人士说,几乎所有的产科手术,在知情同意书上,患者本人和其家属双方都签字同意才可以进行手术。这也是目前国内医院的通行做法,正是这种机械的惯例,才导致类似孕妇跳楼的悲剧。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患者的自决权,即患者本人有权知道病情和医疗措施,并有权自主作出决定。即使某些病人在入院时将此知情同意权委托给了家属行使,从法理上讲家属代做决定的权利仍然来源于病人,双方有冲突时,医生应尊重病人自己的意愿。

患者本人拥有完全的手术自决权和身体处置权。患者的手术自决权是公民权利和意思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毎个个体都是独立的、自主的、意思自治的,即便是在生病手术时,这一权利依然属于自己而不能被家属剥夺。作为医院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手术自决权。从一定意义上讲,手术无论成功与否,承担后果的都是患者本人。

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医院只认家属签字的所谓惯例,其实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表现,有将本应自身承担的责任转嫁到毫无医学知识的患者家属身上的嫌疑。实际上,这种不负责任的惯例不仅不能完全免除医院本就应该承担的责任,还极可能延误抢救造成伤亡事故。

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紧急情况下医院自行抢救不担责的情况下,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手术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和征得患者的同意,明确规定尊重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家属签字不得再作为手术的必要条件,在无患者家属签字的情况下也可遵照患者的意愿手术。只有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无法征得其同意时,医院才应由患者的家属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同时,建议国家卫计委尽快出台文件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明令取消手术必须征得家属签字的所谓惯例。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