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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下达 判赔比例高达99%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红兵 2020-12-28 1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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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风华高科: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下达 判赔比例高达99%)

12月26日,风华高科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桂有樑等34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

公告显示,34名原告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9,491,294.88元。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风华高科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被告风华高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有樑等34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19,305,039.51元。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对本案判罚的赔付比例高达99%。

历史信息显示,投资者起诉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是风华高科及相关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的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并在2018年8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东监管局查明:一、风华高科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61921185.13元,占2016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0.21%,占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的比例为33.05%;二、风华高科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泽中等26人分别给予警告和数额不等的罚款。

记者据股票软件获悉,风华高科是一家以电子元器件制造和配套贸易为主的企业。2020年三季度报告显示,年初至报告期末,风华高科实现营业收入29.20亿元,同比增长22.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7亿元,同比下降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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