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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集体失联” 股东联合专项行权

(原标题:董事监事“集体失联” 股东联合专项行权)

作者 |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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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2018年12月25日,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控股股东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生违约,法院裁定将其持有的2.6亿股A公司股票交付B证券公司用以抵偿债务,B证券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因此成为A公司第一大股东。但B证券公司尝试各种渠道,都无法联系到A公司董事会成员。在缺乏董事会配合情况下,上市公司无法进行信息披露公布控股股东变更的事实。

更严重的是,由于董、监事“集体失联”,截至2019年1月23日,A公司尚未聘请年报审计机构。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报,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广大投资者面临手中股票严重减值的风险。

2019年1月23日,A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建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联合其他公司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推动公司治理正常化。经沟通,投服中心与符合法定条件的部分股东共同担任召集人(以下合称召集人),启动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3月14日,A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现场参会股东普遍支持召开此次会议,关心公司未来发展,积极提问。会议高票通过了全部议案,包括罢免原董、监事和补选新董、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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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投服中心作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本案中联合其他股东一起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行权依据清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取得了积极成果:

适用法律清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依上述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召开或无反馈的情况下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行权主体合法。B证券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由于持股期限未达90天,暂不能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服中心持有沪深两市A股市场所有上市公司一手股票,连续持股期限超过90日,其他参与共同行权的股东持股期限也符合这一规定,且合计持股超过10%,达到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要求。

行权程序合法。股东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存在前置程序,召集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次提请A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规定时限内均未收到反馈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专门法律意见书。履行前置程序后,召集人于2月26日发出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同时向当地证监局和交易所备案。3月14日,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

在投服中心联合其他股东持股行权前,A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缺位,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工作停滞,濒临违规退市。临时股东大会成功召开,一方面为A公司的公司治理正常化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推动了年报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重新开展,实现了促进上市公司依法完善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案中投服中心首次联合其他股东召集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拓展了持股行权案件类型,也为完善持股行权制度提供有益探索实践。同时,在中小股东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积极行使股东权利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广大中小投资者要了解自身享有的股东权利,知晓行使权利的方法途径,才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不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投资者,发挥股东权利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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