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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信息 海印股份收到监管函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木木 2019-12-03 09: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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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及时披露信息 海印股份收到监管函)

2019年12月2日晚间,海印股份发布了《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的公告,记者从中可以看到:2019年11月26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国际展贸城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进展的公告》显示,2018年11月2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国际展贸城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正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所持商墅出租给国正物业,租赁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至2038年1月31日止,租金总额为42,850.33万元。2019年9月9日,公司与国正物业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而公司迟至 2019年11月26日才披露上述合同解除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记者注意到,海印股份今年以来可谓问题不断,不仅被深交所公开谴责,还在2019年8月12日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而随着公司调查结果的尘埃落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6月25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或者是在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7月2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公司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况,从公告中可以看到:存在54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专利技术申请状态与实际不符;54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54号公告披露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情况与实际不符;54号公告披露的拟产业化运营标的类别不准确等七大问题。

 

广东监管局认为海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董事兼总裁邵建佳、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潘尉。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邵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邵建佳、潘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接下来对于事件的进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而符合维权条件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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