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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嘉信结案:是非已断 恩怨难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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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谊嘉信结案:是非已断 恩怨难消)

大盘看后一路高歌,黑马如云,却也有不少个股落后于市场。事有巧合,两只同有“华谊”之名的股票,都表现平平,让持有的股民心头火起。华谊兄弟命犯“小崔”,路人皆知。华谊嘉信的烦恼,则来自陈年旧案。本周,此案总算有了一个了断。

内幕 交易不成立 信息披露违法

2019年3月13日晚间,华谊嘉信同时发布两份公告,一份来自证监会的《结案通知书》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刘伟涉嫌内幕 交易违法事实不成立,证监会决定本案结案。同一天,华谊嘉信还公告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此番局面难言利好,刘伟内幕 交易虽已脱罪,但违规信披却不能免责。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来看,刘伟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可谓剧情跌宕。2013年2月19日至2月22日,华谊嘉信与上海东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就股权收购交易框架达成初步意向。3月11日,华谊嘉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5月10日,华谊嘉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配套融资的主承销商。2013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华谊嘉信该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2013年10月31日,长城证券向认购对象发出了《认购邀请书》。2013年11月4日,长城证券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包括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千石资本以千石资本-天泽6号-李晓龙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135万股,认购价格为22.51元/股。千石天泽6号为受单一委托人委托设立的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为刘伟的高中同学、华谊嘉信前员工李某龙。

刘伟实际控制千石天泽6号认购华谊嘉信股票,认购价格由刘伟决定,参与认购的资金均来源于刘伟,且在两次需要追加投资时,均由刘伟提供追加的资金,千石天泽6号的分红款最终转入刘伟银行账户,此外,刘伟享有千石天泽6号所持华谊嘉信股票的处分权。

证监会认定,华谊嘉信披露的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华谊嘉信《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自然人股东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对此,证监会决定对华谊嘉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是非已断,恩怨难消,维权窗口已经开启。基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投资者于2018年5月17日之前买入,并在2018年5月1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您只需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上市公司甩锅不成

对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华谊嘉信和刘伟均要求举行听证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听证过程中,华谊嘉信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刘伟通过千石天泽6号隐名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刻意向华谊嘉信隐瞒相关事实,进而导致《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华谊嘉信对刘伟的上述行为并不知情,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不应认定华谊嘉信信息披露违法,不应对华谊嘉信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华谊嘉信请求免于处罚。

而证监会认为,虽然刘伟向华谊嘉信隐瞒其参与认购的行为直接导致华谊嘉信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华谊嘉信的信息披露责任。华谊嘉信作为上市公司,有义务确保其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在《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因此对华谊嘉信的意见不予采纳。

值得一提的是,华谊嘉信此前曾多次表示,公司并无信披违规行为。2018年6月13日晚间,华谊嘉信发布了一份《2018年6月11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华谊嘉信董事长黄小川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基于公司目前掌握的情况,证监会发给公司的通知书,其实是一个程序补充,公司没有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

此外,在多次对外发声时,华谊嘉信均把此事归咎于控股股东刘伟的个人行为。例如公司在2018年11月14日发布公告时还表示,根据公司目前掌握的事实,公司收到的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本次立案调查是在2015年中国证监会对控股股东刘伟先生立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程序补充,涉及到刘伟先生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刘伟先生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内幕 交易华谊嘉信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为避免投资者及媒体的误读和误解,特此补充说明。从此次证监会处罚认定看,刘伟确实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公司也无法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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