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1656号
致: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叶永祥律师、蒋贇律师参加祥源文旅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 1、审议《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审议《关于选举王衡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审议《关于选举孙东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审议《关于选举徐中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审议《关于选举蔡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关于选举厉新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审议《关于选举曾辉祥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审议《关于选举李勤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01审议《关于选举俞真祥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下午14:30在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1号白马大厦12楼)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9人,代表股份620,157,502股,占祥源文旅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8.7671%。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1.01关于《关于选举王衡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得票617,139,040票,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2%; 1.02关于《关于选举孙东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得票617,098,881票,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7%; 1.03关于《关于选举徐中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得票617,102,607票,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4%; 1.04关于《关于选举蔡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得票617,098,754票,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7%; (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2.01关于《关于选举厉新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得票617,098,696票,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7%; 2.02关于《关于选举曾辉祥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得票617,134,090票,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4%; 2.03关于《关于选举李勤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得票617,066,716票,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6%; (三)《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3.01关于《关于选举俞真祥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得票617,100,455票,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0%;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祥源文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