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60053-00001 号
致: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召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谢显清律师、凌素
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章程》;
(二)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的《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三)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的《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
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六)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发布了《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
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办公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
的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
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73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8,627,5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737%。其中: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98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751%。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以现场方
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本所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77,823,4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73%;
反对7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3%;弃权19,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86,76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7999%;反对7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4.5984%;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017%。
表决结果:同意77,823,4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73%;
反对7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3%;弃权19,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86,76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7999%;反对7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4.5984%;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017%。
表决结果:同意77,903,0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86%;
反对70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64%;弃权19,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66,36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7.2945%;反对70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2.0881%;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174%。
表决结果:同意77,770,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01%;
反对83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9%;弃权19,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86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3.1421%;反对83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2406%;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174%。
表决结果:同意78,373,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0%;
反对23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0%;弃权19,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36,86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0398%;反对23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3428%;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174%。
表决结果:同意78,309,3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3%;
反对29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6%;弃权19,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72,66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0278%;反对29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548%;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174%。
表决结果:同意78,520,4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8%;
反对8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弃权19,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83,76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6435%;反对8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391%;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174%。
表决结果:同意77,691,9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01%;
反对83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9%;弃权98,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55,26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0.6788%;反对83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2406%;弃权9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0807%。
表决结果:同意77,547,9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41%;
反对78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5%;弃权44,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63,26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0634%;反对78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4.5514%;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852%。
表决结果:同意77,878,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4%;
反对70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64%;弃权44,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41,86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5267%;反对70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2.0881%;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85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第9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卫国、史雪艳已回
避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第4、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谢显清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凌素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