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汇: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19:08:4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1678          证券简称:新恒汇              公告编号:2026-022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会议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3 人,代表股份 180,337,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28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9,26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39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5 人,代表股份 141,071,16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8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5 人,代表股份 31,081,46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7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35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9 人,代表股份 27,726,76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4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其中公司部分董事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298,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1,041,864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29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40,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28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9,1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1,034,9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股东任志军先生、虞仁荣先生、西藏龙芯投资有限公司、共青城志林堂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298,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1,042,364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为、张静
  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恒汇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