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3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4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 2025 年 4 月
月 15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融
资租赁业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孙)公
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 45.85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32.05 亿元,为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3.80 亿元,以公司及子
(孙)公司与融资机构发生实际业务的担保情况为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不超过
审议总额度的情况下,各融资机构之间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包括
但不限于所列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设立的及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控股
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额度调剂。担保额度期限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2025 年 5 月
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惠州分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 ZHHT26000223677001 号),
为全资子公司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恩电子”)的银行授信业务提
供保证。上述担保最高限额合计 20,000 万元,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
内。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乙方) 民生银行惠州分行
债务人 智恩电子
保证人(甲方) 科翔股份
担保最高限额(万元) 20,000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
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
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
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
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
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保证范围
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
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
(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
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
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
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
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
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
按如下方式确定:
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
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
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注:主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
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
主债务人与乙方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应纳入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虹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长虹支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2603301759897),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保证。上述担保最高
限额合计 3,000 万元,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 九江银行长虹支行
债务人 江西科翔
保证人 科翔股份
担保最高限额(万元) 3,000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
保证范围
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
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汇率/利率变化而实际超
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
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保证期间 4、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
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
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
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
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
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中的
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 313,821.41 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授信提
供的担保),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69.24%。公司不
存在为全资子(孙)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
形。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