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5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注销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
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2024 年股权激励计
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49,845 份。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立董事郑纬民、李晓静、范小华对《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意见。
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权
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
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
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况发表意见,
出具《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董事李晓静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认定核心员
工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
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4 年 2 月 6 日披露了《北京并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
工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权激
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4-020)。
立董事郑纬民、李晓静、范小华对《关于调整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关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
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关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
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
期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独立董事李晓静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东征集投票权。公司监事会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
具《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公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告编号:2024-025)。公司聘
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
露的公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
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4]AN011-2 号)。
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拟
认定核心员工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上述名单
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4 年 3 月 5 日披露了《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拟认
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立董事郑纬民、李晓静、范小华对《关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进
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
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公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2024-044)。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
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
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
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
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11-3 号)。
权授予登记,并于 2024 年 4 月 9 日披露了《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
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聘
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4]AN011-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注销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
[2024]AN011-5 号)。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当出现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或者激励对象
未达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或者在行权期内放弃行权的,相应的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注销。公司拟注销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 149,845 份股票期权,具
体原因及数量如下:
权注销
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 654,617,272.13 元,处于营业收入考核指标触发
值(65,000 万元)和目标值(70,000 万元)区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12,056,674.61 元,超过净利润考核指标目标值(-4,000 万元),2024 年股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 90%。公司拟注销 10%对应的股票期
权 96,195 份。
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7,000 份。
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的 22,050 份股票期权。
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中,2 名激励对象放弃行权 4,600 份
股票期权,公司拟予以注销。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造成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对已授予但尚未行
权的 149,845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本次注销
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一)《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决议》;
(二)《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
(四)
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11-5 号)。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