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硅材: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5 22: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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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下称《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
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
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进
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1-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
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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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
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
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 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 总经理执行。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 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 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 总经理审批;
  (四) 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超过计划额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内(不
含1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上时,由董事
会审批。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
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时,按下列程序审批,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执
行,不足资金原则上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执行:
  (一) 具体执行部门编制投资总额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二) 调增或者调减低于1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 调增或者调减10%以上且低于20%时,由董事会批准;
  (四) 调增或者调减20%以上时,由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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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
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豁免履行本指引前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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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
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
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
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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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建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建项目的,还应当
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
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由董事会
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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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
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7-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且高于1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
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8-
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专
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
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
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和处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
公司将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
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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