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与ESG
委员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出建议;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分析,提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ESG制度、工作机制、战略与目标;
其他ESG相关工作;
意见;
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战略发展中心,战略发展中心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由公司有关部门的
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发展中心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
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战略发展中心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与ESG委员
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进行,委员以现场
或通讯方式出席均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中心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