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离职流程,保障公司治
理稳定性,维护股东权益及信息披露合规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
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离职类型
(一)主动辞职:董事需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需提
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明确离职原因及生效时间。除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自公司董事会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二)任期届满:任期结束且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三)强制解任:股东会可决议提前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
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解任),董事会可决议提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解任自决议
作出之日生效。
(四)法定解任:董高出现《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如失
信被执行人、刑事犯罪等),公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特殊情形处理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需继
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二)独立董事缺位: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原独立董事需
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
(三)紧急离职:因重大违法违规或突发事件需立即离职的,公司可启动临
时解任程序,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在董高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离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影响
评估,独立董事辞职需披露其书面说明。涉及控制权变动或重大事项的,需同步
向监管机构报备。
第三章 工作交接与离任审计
第六条 移交义务
(一)文件与资产:董高需在离职后 5 个工作日内移交公司文件、印章、数
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等,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二)业务过渡:对正在处理的重大项目、合同等,需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
进展及后续计划。
第七条 离任审计
(一)触发条件:董高离职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重
点核查离任董高涉及的财务合规性、关联交易、重大决策等。
(二)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离任董高任期内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
性等。
(三)配合义务:离任董高需全力配合离任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或干扰
审计的,公司有权向其追责。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董高离职后 3 个月内仍需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利用原职务便利损害
公司利益。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永久有效,直至秘密公开。
第九条 股份转让限制
(一)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二)任期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转让
比例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条 董高离职时尚未履行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需制
定书面履行方案并提交公司备案,未履行的需赔偿损失。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一)未完成工作交接或移交存在重大瑕疵。
(二)违反保密义务或忠实义务。
(三)离任审计发现财务造假、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避法律责任(如突击辞职逃避调查)。
第十二条 追责措施
(一)经济赔偿:董高需赔偿公司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如
律师费、诉讼费)等。
(二)法律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信用惩戒:列入公司内部失信名单,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董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措施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管规则执行,冲
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在职及新入职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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