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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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649号
致: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
程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5 年 12 月 5 日 13:3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5 年 12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事宜以公告形
式依法提前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与公告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8,363,892 股,占截至股权登
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057%。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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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
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同意 128,3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
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61%;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5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128,3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
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61%;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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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82%;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128,3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
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61%;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5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128,34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
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16%;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5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4%。
   同意 128,3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
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1,00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61%;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5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
   同意 128,3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
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61%;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5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
   同意 128,3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
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61%;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5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
   同意 128,3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
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1,00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61%;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5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
   同意 128,345,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
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084%;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82%;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4%。
   同意 128,34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
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16%;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5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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