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达电路: 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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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制度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制度
                                                       目 录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统一及可持续发展,积极践行企业
社会责任,提升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环境、社会
及治理(以下简称“ESG”)方面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
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国际上普遍认可的 ESG 相关倡议的内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 履 行 的
环 境 (Environmental)、 社 会( Social)和治 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
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
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
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
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自愿披露 ESG 报告。
                   第二章 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
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经营、研发创新、公司治理、
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
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
司治理全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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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
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
行使职权,建立与职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和涉及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坚定践行创新驱动发展理念,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推动 PCB
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从而促进公司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
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
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
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
晰、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 ESG 管理体系,对 ESG 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
策并组织实施,为 ESG 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 ESG 工作小组,为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 ESG 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ESG 工作小组由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主管领导和指定的 ESG 工作对接人组成。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 ESG 工作的执
行单位。
  第十四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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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 相关议题的资源配置,监督公司 ESG 治理实践的落地;
  (二)战略与 ESG 委员会
政策、ESG 报告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三)ESG 工作小组
ESG 工作;
策要求及趋势;
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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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 ESG 发展战
略与目标,落实 ESG 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
ESG 信息。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
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
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并提请战略与 ESG 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
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
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四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
愿披露。
  第十九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愿披露 ESG 报告的,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ESG 报告期原则要求为一个会计年,即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ESG 年度报告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披露时间
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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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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