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原则;
(二)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
者诉求的原则;
(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以及中国投资者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投资者说明会、座谈交流等其他方式。
公司应保障上述方式便于投资者参与,并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告。公司在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
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也可
根据情况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
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四)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
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五)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筹
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六)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七)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交流。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
公司信息。
(三)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
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材料、影像资料档案的收集
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建立、维护,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对投资者来函、来电、来访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及回复,根据
公司已披露信息内容制作并更新《公司投资者关系交流资料》。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公司)信息采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业
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
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
稿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
访等相关情况。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
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自
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
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
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准确性原则。做到事实准确、使用文字准确。在
披露预测性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说明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
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
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
完整时,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时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
公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
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类新闻
媒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后形成文字稿件。
(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办公室将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分类。
(四)公司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五)董事会秘书对披露信息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报董事长批准披露。
(六)由董事会办公室将合规信息通过前条所列渠道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所需文字、图像资料的收集通过公司内网
完成。文字稿件必须以 WORD 文档形式提交,稿件中涉及的证书、图表、图象
等不可录入资料必须经扫描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作为附件一同提交。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地
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
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
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
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
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五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导致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况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免除其职务,并要求
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由董事会负
责修订,并及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生效日期:2025年11月28日